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农发〔2022〕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农发〔2023〕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改《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补办法》的通知》(丽农发〔2023〕86号》规定,已被修订,请结合(丽农发〔2023〕86号》引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市农投公司:
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精神,我局组织编制了《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9日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补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健全完善销售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不断推进我市农产品走向全国,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围绕我市粮食产业和九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以市场带动生产,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营销能力,提升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以全市农业主体为奖补对象。每年认定不多于10个,同一主体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条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评选和奖励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投公司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9月初开始申报、评选上一年度的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
二、申报标准及流程
第六条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注册地在丽水市域范围的农业主体。
2、销售产品必须是丽水本土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及衍生品。
3、农业主体年销售总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包含电商销售)
4、销售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可进行质量安全追溯,市场评价好,在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5、依据《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76号
)第六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报流程
各县(市、区)参评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参评申请;市农投公司所属子公司向市农投公司提交书面参评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投公司分别向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2家。参评主体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3、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材料装订成册后,由推荐单位初审后,报送至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奖补资金。
4、主体承诺书(附件2);
5、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审计报告;
6、带动农户合作证明;
7、其他佐证材料。
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均需加盖主体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三、奖励政策
第八条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依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全市选取前10名。
第九条 被评选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
第十条 被评选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及拓展销售渠道等。
四、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评选的农业主体必须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挤占或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1、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及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被发现或依法处理的;
2、提供销售农产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配合开展资料提供的;
3、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4、存在与销售农产品或者申报奖励资金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主体承诺书
3.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计分标准
附件1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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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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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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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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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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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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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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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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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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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申报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励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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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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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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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投公司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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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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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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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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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主体承诺书
本单位 (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 。现郑重承诺如下:
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依法经营,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4.本单位及法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3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本级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计分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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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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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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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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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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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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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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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计报告中销售总额作为依据,实行总额超额累进计分;1000万元得30分;每增加500万元加5分,最高得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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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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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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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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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达5%得0.5分,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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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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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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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体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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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体按国家级10分、省级7分、市级5分、县级3分计;合作社按国家级10分、省级7分、市级5分、县级3分计。计高分,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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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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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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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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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得10分;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得7分;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得5分;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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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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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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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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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考察走访及申报材料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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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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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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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1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于2022年7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
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健全完善销售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不断推进我市农产品走向全国。
二、主要依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20〕21号)
2.《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
3.《
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条款14条,包含总则、申报标准及流程、奖励政策、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
四、《办法》具体内容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围绕我市粮食产业和九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以市场带动生产,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营销能力,提升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注册地在丽水市域范围的农业主体。
2、销售产品必须是丽水本土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及衍生品。
3、农业主体年销售总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包含电商销售)
4、销售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可进行质量安全追溯,市场评价好,在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5、依据《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76号
)第六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参评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参评申请;市农投公司所属子公司向市农投公司提交书面参评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投公司分别向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2家。参评主体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3、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材料装订成册后,由推荐单位初审后,报送至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奖补资金。
4、主体承诺书(附件2);
5、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审计报告;
6、带动农户合作证明;
7、其他佐证材料。
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均需加盖主体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依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全市选取前10名。
被评选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
被评选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及拓展销售渠道等。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9月初开始申报、评选上一年度的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处室:市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202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