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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12〕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

一、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划拨土地并由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拨款)的建设项目。

2.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设施用房及配套管理用房(不包括一般营业、办公用房)。

3.驻温部队(含武警和消防部队)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住宅楼、经营性项目除外)。

4.公办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社会(含华人、华侨)捐赠和建设项目代建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的项目。

5.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

6.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免缴的项目。

二、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由财政差额出资(含补助)的建设项目。

2.民办营利性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

3.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予以减半的项目。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缴和减半程序

1.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根据项目立项等审批文件和使用土地证明材料,对符合免缴条件的第一至第四类项目、减半收取的第一类项目直接按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属市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2.民间投资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公益类建设项目,要求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律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明确项目性质及建设单位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批转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上述减、免范围以外,要求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专题研究,明确意见,并将结果抄告相关部门。

四、缓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程序

要求缓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一律由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业主单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协议规定收回。规划部门凭缓缴协议办理相关许可。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文件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温政〔1993〕21号)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手续等问题的批复》(温政办〔1996〕13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项目类别的说明

1.教育项目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电大等(不含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及社会类学校)。
2.医疗项目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医院等(不含美容、整形等非常规涉医机构)。
3.社会福利项目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社区服务中心等。
4.社会公益项目包括:体育中心(含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档案馆等(不包括上述项目中附属的商业部分)。
5.道路交通项目包括:长途客运站(中心)、铁路站场、机场配套用房(含指挥管理用房、配套办公用房、航站楼等)、公交始发站(含调度)、公交站场及管理用房(含检修、调度)、出租车服务站(点)。
6.供气项目包括:加压站、分装站、储气站(不含钢瓶换瓶站)。
7.供电项目包括:变配电站、检修用房(不含营业、办公用房)。
8.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共绿地中各类配套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
9.环卫设施项目包括:垃圾站(厂)、公厕、环卫工人集体宿舍。
10.城市给排水项目包括:给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