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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5〕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扎实推进“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新机制,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 个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 号)要求,现将“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核准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函》(浙土资厅函〔2015〕273号)和《关于实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申报特别管理措施的函》(浙低丘缓坡联〔2015〕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切实可行、好中选优、务求成效”的原则,对各地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选审,确保试点项目具有较高的开发成熟度和建设示范效应。

二、加快落实试点项目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各地申报的“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一经核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须在试点项目核准后按规定时限完成编制和县级论证工作,并分别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等9 个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通过备案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初步设计总平图所涉及土地农转用征收(使用)土地面积、地类等情况,核定试点项目农用地转用规模,相应下达专项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在试点项目申报核准后,各地应结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积极开展土地农转用征收(使用)前期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为试点项目落地建设创造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妥善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征收(使用)有关事宜并征得同意后,可以结合试点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工作,根据拟定的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组织工程建设地质勘察施工,以及试点项目区道路(符合农村道路或林业生产道路建设标准的)建设,确保试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更加合理可行和用地精准布局。

四、组织报批试点项目用地。各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试点项目专项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农转用征收(使用)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报批试点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年度***市、县(市、区)‘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第***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编号“浙土字H〔***〕—***号”),并建立试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台账(具体格式详见附表1)。试点项目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的初步设计总平图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报批土地农转用征收(使用)范围、面积。对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需办理征收手续的,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

五、及时办理项目供地手续。在试点项目批准农转用征收(使用)后,各地要根据试点项目不同类别及时做好供地工作,并建立试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地台账(具体格式详见附表2)。试点项目依据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出让(划拨)土地面积,并按照项目区内各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年限、容积率、开竣工时限等使用条件,采取单地块或多地块组合方式供地。项目区内建设地块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严格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六、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地要按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要求,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建设全程监管,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各项措施。建设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安排建设用地,且不得突破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因受地质、地形、地物的影响,确需调整开发建设地块位置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进行合理调整,但调整后地块面积不得超过原地块面积、调整地块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区批准征地(使用)范围,并做好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备工作。

七、严格落实试点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各地在“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手续,对项目区内各建设地块面积、坐标、占用地类和权属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定确认,如因地块调整实际用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并做好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的数据变更工作。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试点项目专项验收报告。

八、依法办理试点项目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各地要依据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时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因地块调整实际用地发生变化的试点项目,应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界报告等材料,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区整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区内分地块、各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区内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用地,须在项目供地中明确使用条件,并按国有农用地进行管理。对符合林业生产道路或农村道路建设标准的试点项目区内道路,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和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县(市、区)“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土地征收(使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台账.docx

2. 县(市、区)“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供地台账.docx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