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湖土资发〔2015〕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明确如下:
一、凡未经过用地复核验收的项目用地,申请办理单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预售许可和未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书面证明。对不能提供未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书面证明的,需经土地登记人员现场踏勘,确有在建工程的,需有抵押双方明确抵押权实现后在建工程的处置意见。
二、凡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用地,应当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办理随之抵押,且必须是在同一家金融机构。
三、凡已经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项目用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办理随之抵押。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用地已经颁发土地使用权分割凭证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视作一并抵押,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四、凡历史形成的存在地上定着物但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需征求房产管理部门意见,并由抵押双方明确抵押权实现后地上定着物的处置意见,方可办理单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物清单不包括地上定着物)。
五、凡依据同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宗地,原则上不得分割办证。确需分割办证的应符合市政府文件要求,并必须提供规划分割红线,分割后的土地证备注栏内应当载明“XX土地证与XX土地证为同一合同取得”。上述类型土地,其使用权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应严格按照第一、二条执行;凡有建筑物预售的,还应由建设部门明确已经预售许可的建筑物所在宗地。
六、凡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政府文件、相关协议等)对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有特别限制性条款(内容)的,特别限制性条款(内容)应在土地证书备注栏内载明。用上述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必须出具已经知晓限制性条款内容的说明。
七、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获取当金的,抵押权人应当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
凡担保企业、贷款企业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担保企业、贷款企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准许经营金融业务。
各地要从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发展出发,优化服务工作,畅通办证渠道,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研究反馈市局。上述规定适用于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各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