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1〕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法规〔2019〕415号)规定,继续有效。丽办抄〔2013〕24号规定,今后丽水市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办抄〔2013〕24号规定,今后丽水市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丽水市建设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省授权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依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浙价房〔1997〕209号
、〔1997〕财综6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丽水市区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丽水市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含在土地出让价款内,不得价外另行收取。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
三、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市直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的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单独建设或搭(拼)建的职工宿舍及营业性建设项目不得减免。列入市政府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等居民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的农民个人建房减半征收。
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或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期缴纳。
五、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除小区内配套自求平衡外,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配套费应停止收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专款专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莲都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及有关政策由莲都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制定。原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有关问题的通知》(丽计费管〔2001〕317号)、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局《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丽计费管〔2001〕367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丽计费管〔2001〕389号)、《关于丽水经济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丽计费管〔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丽水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