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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11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29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并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管理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并建立健全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做好与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部门的工作衔接与直接征收的各项前期工作,并及时终止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各地征收机关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直征方式。对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实行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征收大厅直接征收的方式;对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的,要本着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征管的原则,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征收窗口,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和完备的规章制度;对挂牌竞拍的土地,要进入竞拍现场,实行现场办税。
二、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契税税源的监控机制
各地要积极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直接征收契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研究、解决直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征收机关要按照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精神,积极主动地区的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交易数据信息,建立起以征收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与协作的动态税源监控体系,实现契税税源由税后管理向税前监控的转变。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吉地税联字〔1998〕8号的有关规定,协调好与国土部门、房产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源监控,建立税源监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加强对二手房屋交易市场契税税源的管理,根据本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拆迁补偿价格和二手房屋市场的交易价格,不断调整并依法确定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三、规范契税减免缓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转变观念,加强契税减免管理,认真落实《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吉地税发[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契税减免管理制度,严格征免界限和减免审核标准,减化减免审批手续,规范减免程序,加强减免跟踪管理。对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要在契税征收窗口向纳税人公示各项减免所需的减免资料、减免办法、减免程序。
四、大力推进契税的征管信息化应用建设
各地要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契税征收窗口要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税票,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国土、房产部门的横向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征管效率。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契税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合理调整和安排人力做好契税的直征工作。明年省局将对各地契税的直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州要将本地区委托代征改为直征的落实情况于2005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1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