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
)规定,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城中村改造社区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市区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安置用房,按一定的规模和数量,经社区组织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用于安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有关规定。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投资者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无故空置。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困难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入户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拥有规定以上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已实现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且在规定保障期内;外来务工人员需取得市区居住证5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拥有规定以上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5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产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同期划定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五)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已迁入同一户籍2周年以上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为单位。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分离”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即先由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再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租赁补贴。对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户核算,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人核算。
租赁补贴从被保障对象签订保障协议次月发放,按季核发,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通过租赁市场房源等途径解决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保障面积与核定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乘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对象因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从情况发生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如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第三十条所列情况,自发生违规行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多领取的租赁补贴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 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到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不超出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预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删除第五条。
第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区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市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用房,按一定的规模和数量,经组织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用于安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投资者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无故空置。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困难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等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五)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租赁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租金减免方式(即租金减去租赁补贴)缴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 租赁补贴从被保障对象签订保障协议次月发放,按季核发,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通过租赁市场房源等途径解决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保障面积与核定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乘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对象因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从情况发生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如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第三十条所列情况,自发生违规行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多领取的租赁补贴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 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到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过渡,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收取。
将文件中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修改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1.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委托授权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需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三)各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2.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况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登记等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委托授权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三)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况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将文件中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修改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区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市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用房,按一定的规模和数量,经组织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用于安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体系。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投资者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无故空置。
第十七条 市区住房困难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等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五)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登记等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委托授权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三)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租赁补贴从被保障对象签订保障协议次月发放,按季核发,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通过租赁市场房源等途径解决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保障面积与核定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乘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对象因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从情况发生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如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第三十条所列情况,自发生违规行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多领取的租赁补贴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