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发改招商〔2021〕2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2021年8月31日
丽水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则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及丽水大花园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区域和产业优势,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产业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 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按照“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原则,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总部经济认定、政策实施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中所称总部企业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两类。企业型总部为在丽水市直范围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为市外境外企业在市直范围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市域范围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市直范围内企业指由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地址在构成丽水中心城市的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街道范围内,且纳税主管机关为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企业)。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同时满足在市直范围内注册、纳税、依法诚信经营条件;
(二)符合丽水市产业发展方向;
(三)在本市外由总部企业控股企业、总部企业分支机构或市内总部授权办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个;
(四)上年度未因涉税、严重失信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1.新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我市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内外上市公司,且由我市企业承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境内外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
2.新引进中央各部委直属及省属国资企业或区域总部。
3.新引进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当年度《财富》、全国及浙江省工商联发布)或区域总部。
(二)鼓励引导类
1.新引进各类产品质量控制、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检验检测及其他第三方体系认证机构;
2.新引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3.新引进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上述企业(机构)新注册在总部经济大楼(筹建)等园区12个月内,税收强度较高、人才或产业集聚效果显著,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中的经营贡献奖励。
(三)“一事一议”类。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等对本地区有特殊贡献的新引进企业,经市总部经济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并由市总商会确认,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引进企业”为201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企业)
四、优惠政策
(一)财政贡献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制造业总部企业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前3年90%、后2年70%奖励, 服务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总部企业、建筑业总部企业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前3年80%、后2年60%奖励。鼓励引导类总部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20万元以上,方可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全部给予奖励。(以该企业认定前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作为初始基数,年均增长10%确定考核基数)。
2.突出贡献奖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或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每家企业限推荐5名),且年薪超过20万元的,按其上年度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产业链招商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强链补链,认定期内,制造业总部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工业企业,市外投资方股份占比超过25%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用房保障政策
1.制造业总部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现有工业用地内厂房改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企业,在市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在当地交社保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向市总部经济办申请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助资金三年内兑现到位,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需要在满足园区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入驻“三园一基地”等主要园区。加快丽水总部经济基地(大楼)建设,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设立起三年内按房屋租赁合同所明确的租金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按照园区政策执行),并在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三)营商环境政策
1.向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公章和税控设备,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确定企业联系专员,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入驻园区及专业服务部门对涉及总部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服务。
2.总部企业已在本市缴纳社保费用员工可申请迁入我市落户。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人才服务类、科技创新类、资产重组类、金融扶持类等其他各类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总部企业认定和执行包括通知、受理、核验、审定、公示、兑付等内容,由市总商会确认并向社会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每年开展,相关扶持政策在认定当年有效,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可选择在认定当年或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开始计算认定期,认定期5年。
(二)对本实施意见已认定的企业总部实行动态评估,企业通过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总部企业认定资格的,骗取政府奖励的,或在认定期内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信用严重缺失的、因违法丧失认定资格的,经查证属实由认定机构取消认定,视情节轻重经市总部经济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归集到市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体系。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享受本意见或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总部企业当年累计奖励额度(产业链招商奖除外)不超过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额。
六、附则
(一)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总部经济政策。
(二)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和培育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支持政策。
(三)本意见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地方综合贡献以统计、财政口径为准。
(四)我市各地已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不得直接或以分立、重组、转产、更名、注销后重新注册等形式在市内跨区域再次认定。
(五)本意见认定的总部企业为市级总部经济企业,对于符合《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 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文件要求的本地企业,将根据需要同步推荐参评省级总部经济企业。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已有的其他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原有总部经济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丽水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丽水市总部经济工作流程图
3. 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附件1
丽水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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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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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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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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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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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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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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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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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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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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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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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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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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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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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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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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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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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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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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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类型 |
按总部(机构)性质分: □综合型总部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 |
按认定条件分: □直接认定类 □纳税贡献类 R鼓励引导类 □一事一议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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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状况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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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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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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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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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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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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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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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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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情况 |
本市外下属分支机构数量 个 |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 % (仅职能型总部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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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外下属分支机构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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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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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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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申明 |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均保证真实,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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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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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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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填写(必须是对应申报单位唯一税务管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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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核定 (万元)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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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 |
实际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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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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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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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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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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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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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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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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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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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商会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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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会计报告及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企业总部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营业执照及年度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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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我单位(个人) ,郑重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丽水网站中无严重失信记录;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信用丽水网站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并予以公开。
承诺人: (盖章)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