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是特殊商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特殊的企业。1998年粮改以来,为保障粮食安全,各地组建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后改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主要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任务,不从事一般商业性经营。根据今年1月15日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在国家粮食局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稳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全省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4〕22号)精神,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体制应保持不变,确保粮食市场调控责权一致和人事权、事权、财权的统一。
二、进一步理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已作调整的地方,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储备粮管理和粮食市场调控以及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部门关系,明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体地位。各级粮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切实抓好储备粮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足额落实当地粮食储备,做到规模、仓储和费用三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国有粮库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科学储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