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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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企业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企业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细则设立的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设立,并报市或县(市、区)体改委审批。
企业登记时,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制。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凡属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有特许经营权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组建持股会。
第五条 持股会所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
一个公司一般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二章 持股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细则要求;
(三)入股资金必须经中介机构验资(评估)。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入股,置换的资产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和确认;
(四)持股会设立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第七条 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名称、法定地址;
(二)持股会宗旨;
(三)持股会的股份总额、出资总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会员大会的权力、议事程序与规则;
(六)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七)有关持股会会员的收益分配的规定;
(八)有关持股会会员的股份内部转让的规定;
(九)职工入会与退会的规则;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八条 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一)企业工会向企业产权单位或公司董事会提出组建持股会的建议。
(二)企业工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拟订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审议持股会章程(草案),并报当地工会审核。
(四)企业工会在收到当地工会审核意见后,向职工募集股份,收缴股金。
(五)上报市或县(市、区)体改委审批。
第九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持股会设立申请书;
(二)市或县(市、区)总工会关于章程与组建方案的审核意见;
(三)股东大会关于增加股东的决议或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持股会的文件;
(四)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设立持股会的决议;
(五)工会法人资格证明书;
(六)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持股会组建方案;
(七)持股会出资者大会讨论通过的持股会章程;
(八)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候选人资料;
(九)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
(十)提供有关入股清单,身份证明等;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工商部门凭体改部门同意设立持股会的批复及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办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并享有知情权、提案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三)按所持股份获取相应的收益;
(四)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相应的财产;
(五)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持股会章程与公司章程;
(三)服从与执行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
(四)缴纳出资义务、填补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义务;
(五)持股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三条 持股会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权力机构。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会员大会行使如下权力:
(一)《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的全部权力;
(二)讨论会员提案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与更换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
(四)向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五)批准与修订持股会章程;
(六)决定持股会持股总额调整以及解散清算事宜。
第十四条 持股会会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或持股份额30%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表决采用一股一票制。会员大会必须达到会员入股数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一般决议须经会员入股数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有效,重大决议(即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五]、[六]项)必须经会员入股数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对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涉及股东权力的全部事项,持股会会员与其他公司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利,即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会员大会的表决权数即代表职工持股会的表决意见,与其他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数分类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由工会发动购股职工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会员直接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其人选一般应当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知识才能的持股会会员担任。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长,理事长为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与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必须分设,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六条 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持股会理事会职责:
(一)负责召集持股会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负责。
(三)代理职工股的购买、股权收益分配与转让事宜。
(四)管理会员名册和持股会的股权凭证,发放会员股权证。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会会议和持股会会员大会;
(二)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按照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要求行使表决权;
(三)负责收集认股职工的建议、意见,形成书面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签署持股会股权证。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应当接受其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持股会股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募集股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的持股总额,一般应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依据在职职工的贡献、岗位和工龄等各种因素,确定其购股额。个人出资额在职工平均持股5倍以上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应适当提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购股额度。
第二十三条 持股会股金的募集范围:
(一)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持股会股金的募集程序:
(一)工会会同公司向职工公告持股会章程(草案)和职工购股总体方案,进行募股动员。
(二)职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由工会审查同意后,公告职工购股名单及购股额度向职工收缴购股资金,并出具有关收款凭据。
(三)持股会成立后,职工凭收款凭据向持股会换取会员股权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股权证,由持股会负责统一向市产权交易所(市产权事务所)领取并办理登记、转让、过户变更等有关手续。
会员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会员出资额、持股额;
(三)股份变动情况、分红情况;
(四)会员股权证号码、发证日期、持股会理事长签名、持股会印章等。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应建立会员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
会员持股名册应当载明: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会员出资额、持股额;
(三)股份变动情况、分红情况;
(四)会员股权证号码等。
第二十七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一)职工支付的购股现金;
(二)企业历年工资结余的一部分;
(三)政府规定的其它来源。
持股会不得以工会名义动用工会原有资产为持股会会员和持股会谋利。
工会也不得动用持股会的资产为工会会员谋取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后,向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
第二十九条 持股会会员不得抽回购股资金。
第三十条 持股会股金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职工股金转让后,应及时向市产权交易所(市产权事务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也可转让给其他职工。转让价格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和当年可能产生的效益,自行协商确定价格。转让手续由持股会统一向市产权交易所(市产权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转让国家股、法人股股份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转让给该企业的持股会的内部职工和经营班子。
第六章 持股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应按每位成员所持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并为全体成员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持股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持股会的专项财务账册。
第三十五条 持股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持股会全体成员或理事会公布本持股会经费来源和收支情况。接受持股会成员监督和咨询。
第七章 持股会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持股会终止条件:
1、自行决定解散;
2、违反规定被责令关闭解散;
3、持股会所投资企业已经解散。
第三十七条 持股会终止条件出现时,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报原登记部门办理有关解散手续。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持股会按本细则进行规范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