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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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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能力培养为本位,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育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技工院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管;部门办、企业办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对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教学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应当设立基层教研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专业(学科)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活动。

技工院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教学部门和教研机构职能职责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学期授课计划的制定、审批制度,教材管理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制度,实习实训场所、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学期制定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举措等。

技工院校应当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教学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计划并执行。应当定期进行工作实施计划检查。

第七条 教学常规管理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校历表、教学进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志,下达教师任课计划,召开教学例会,管理教学档案等。具体内容:

(一)校历

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按学年或学期编制,每学年教学周数应不少于40周。在上一学年结束前经校务会审定后,印发各部门执行。因特殊原因要延迟开学或减少教学周数,应事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学进程表

教学进程计划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时数、实习实训时间、考试日期等。

(三)任课计划表

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学进程计划中的教学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编制教师任课计划表,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于开学前下达到任课教师。

(四)学期授课计划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实习实训课题和教学进程计划按学期编制。经基层教研组织讨论,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实习实训教学是技工院校的主要课程,学校除必须严格按照实习实训课题内容和时间分配,认真组织编制实习实训教学的学期授课计划外,还应当填写实习实训材料、工具、设备及防护用品计划表。

(五)课程表

课程表是全校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安排。课程表可分为学校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及实习实训安排表。课程表由教学管理部门编排,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下发。

(六)教学日志

教学日志主要包括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作业和教学评价等,分班发放,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填写,教学管理部门定期查阅并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七)教学例会

教学例会包括教学工作例会、教研组长会和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主要内容为布置和检查各项教学工作,分析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文书、教学业务和教师业务等档案的管理。教学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各类教学档案的归档内容,做到规范、齐全、实用。短期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需长期保存的经教学管理部门整理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做好学生入学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人才培养标准,结合行业、企业和学校实际,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实施性教学计划修订应当以学年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大纲。

技工院校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应当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发的教学大纲;专业课应参照国家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尚无统一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课程,可由学校组织编写实施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性质和设计思路、课程目标、课程主要内容与要求和实施建议等,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技工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压缩教学内容和课时。实施性教学大纲要及时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11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规范的教材管理与使用制度。德育、语文、历史等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体育与健康等公共基础课在教材目录中优先选用,专业课教材应从教材目录中择优选用,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应按照部颁一体化课程规范执行,使用统一组织开发的一体化教材。

技工院校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管理,重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为学生提供择业、就业、创业咨询服务,并贯穿到备课、授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和课外辅导等教学各个环节。教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课堂教学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一体化教学,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中级工层次教学应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专业岗位基本技能操作,适应企业生产实际需要;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层次教学应当以提高学生解决企业生产难题能力为重点,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专业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校内实习实训,重点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教学任务。要认真抓好组织教学、入门指导、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和结束指导等基本环节。要重视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立和完成实习实训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协会等单位的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重点完成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教学任务。技工院校实习应遵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校企双方应签订学生实习管理合同书或协议书,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实习期间应当由校企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习计划书、任务书和指导书。对校外实习基地或企业实习的学生,技工院校应当选派教师加强管理和指导,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多元考核制度。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实践环节的考核应根据实习教学计划组织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全市技工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落实培养计划,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进一步落实教师赴企业实践制度,不断提高一体化(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面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评机制,每年按教师岗位职责对全体教师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应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必要的教学实习实训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能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教学实习实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教学实习实训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归口到相应部门,健全维护、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实训开出率、设备利用率达到有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校图书室、阅览室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设置特点,购置教学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图书等各类图书资料。藏书册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场馆和器材,满足教学需要。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证器材设备的完好。技工院校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体育基本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

第七章 教学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完善校园网络,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积极建立并完善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满足教学需要的课件、仿真实训软件、网络课程、名师课堂和通用素材等多媒体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积极开发和使用教学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教师和教辅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提高教学信息化水平。

第八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学校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考核、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课堂教学、教案、教学进度、教学日志等进行检查。技工院校的教学检查要有阶段性重点,学期初查教学准备,学期中查教学进程,学期末查教学效果。学校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分析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教学督导机构。建立以教学工作为核心的内部治理保障体系,设定质量提升目标,自我运行诊断,完善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建立质量提升与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持续提升办学质量。

第九章 教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专门的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全校教学研究的计划与管理、教研成果的开发与推广,以及校内各级教研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围绕技工院校教学改革、质量评价、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技能竞赛、校企合作等重点领域,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级、市级教研课题,积极开展或参加技工教育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积极探索一体化教学、任务驱动及行为导向等教学方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积极开展校际间教学交流、教学观摩、教学竞赛等活动,及时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规范或实施细则。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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