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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衢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衢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5〕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

1.将引言部分中“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修改为“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

2.将第二部分“开放原则”第(三)点中“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和低收费等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并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修改为“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3.将第三部分“开放办法”第(四)点“开放时间”第1小点中“(1)公共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每天向社会开放不少于8小时;游泳场馆夏季开放每天不少于8小时,冬季有条件开放的游泳场馆每天开放不少于5小时;(2)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修改为“(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体育场地设施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放目标
  至2015年底,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100%。
  (二)全市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100%;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二、开放原则
  (一)凡是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又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学校,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和服务管理方式。
  (三)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三、开放办法
  (一)开放范围。
  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具体名录由体育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开放形式。
  体育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分为免费开放和低收费开放。免费开放:开放范围为有条件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室外场地及其他附属体育设施。低收费开放:开放范围为部分需低收费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场馆、学校室内(体育)场馆。
  (三)开放对象。
  对象为社会公众。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体育场地设施参加健身或比赛,可事先与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预约,在约定时间开展活动。
  (四)开放时间。
  1.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全年向公众开放,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或者季节因素关闭的除外:
  (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公共体育设施应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和政府指定的日期免费开放。
  2.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时间。教学时间内,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主要满足学校体育工作和本校师生体育锻炼需求。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在正常教学时间的早、晚间向社会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4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具体开放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同级教育部门批准。
  (五)开放收费。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如有水、电等成本和提供相关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实施。
  四、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体育设施所在地公示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制度和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形式、项目等内容。因场地设施维修、检修等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时,应提前向社会告知。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应将本校开放情况分别报上级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并在体育设施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进行保养,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志愿服务人员的作用,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加强对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高体育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县(市、区)政府和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是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承担领导、组织、管理、保障责任。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具体实施单位,承担制度建设、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公共体育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具体办法。
  (二)落实工作职责。
  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提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相关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安全措施。
  (三)加大经费投入。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予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做好科学预算,所需各类经费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从2016年起由各级财政补助一定数额的开放管理经费,具体方案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体育部门制定。
  (四)加强安全保障。
  学校决定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民健身锻炼前应了解自身健康状况是否适合锻炼,提倡经常参加锻炼的市民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防止意外发生造成的不必要损失。进入和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应自觉遵守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科学健身,爱护环境,注意自我保护和保管好贵重物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