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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5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09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6]20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出口企业。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