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
金人社发〔202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 ( 浙人社发〔2019〕63号
)和《
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创新特殊工时管理方式,将工作重点由事先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实行特殊工时一次审批长期有效,实现劳资双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对象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金华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按照《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规定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
三、办理程序
(一)民主协商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必须按照《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严格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向职工说明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并妥善保存涉岗职工代表选举记录、集体协商记录、签到表以及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的记录。
1.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工会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
2.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召集各涉及岗位职工代表协商,也可以邀请基层总工会指导协商。
3.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
(二)用人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2),填写具体岗位名称,并经单位、工会组织盖章或涉岗职工代表签字。
(三)行政审批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依据申请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按照《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对审批岗位特性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布清单
1.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将许可决定的《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附件3)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2.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人力社保部门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监督
1.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中要重点对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纳入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对劳动保障信用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2.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强化“互联网+信用监管”,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度高的用人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
3.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要加强对清单内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二)专项检查
1.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
2.针对投诉举报案件,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开展重点检查。
(三)撤销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应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1.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中混岗混员的;
2.擅自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范围的;
3.强令职工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
5.违反国家有关特殊保护规定,未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的;
6.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定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不合理的;
7.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虚假用工信息、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或以其他行为阻碍、拒绝配合检查的;
8.在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中有其他严重侵害职工权益行为的。
(四)动态调整
1.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不需再次报批。
2.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报备,审批部门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
3.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岗位增加的,用人单位应5个工作日内填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或2)报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4.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或岗位名称变更的,用人单位应5个工作日内填写《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4)报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五、其他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该项制度于自2020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3.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
4.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信息变更或岗位减少备案表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2日
《关于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2-21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 ( 浙人社发〔2019〕63号
)和《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关于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
》 ( 浙人社发〔2019〕63号
)和《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决定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清单式改革。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设置许可有效期的一项制度。我局在坚持“双维护”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在全市用人单位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工作,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向“不用跑”进军。改革工作将更有利于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适用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金华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按照《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规定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基本相同。
(一)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二)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办理程序
(一)民主协商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必须严格按照《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向劳动者说明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并妥善保存集体协商记录和签到表,以及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的记录。
1.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工会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
2.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召集各涉及岗位职工代表协商,也可以邀请基层总工会指导协商。
3.协商结果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
(二)用人单位申请
1.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填写具体岗位名称,并经单位、工会组织盖章或涉岗劳动者代表签字。凡涉及岗位劳动者少于30人的,则所涉岗位劳动者必须全部签名;超过30名的,按每超过100人按10%递增,也就是100人以上200人不到的需要40名,200人以上300人不到的需要50名,以此类推。
2.申请方式。一是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集体协商记录和签到表。二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
(三)行政审批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依据申请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按照《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对审批岗位特性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布清单
1.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将许可决定的《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2.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人力社保部门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四、动态管理。
(一)日常监督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各级工会通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互联网+信用监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对清单内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进行日常监督。
(二)专项检查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并对投诉举报案件重点检查。
(三)撤销许可
有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中混岗混员、擅自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范围等下列情形的,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四)动态调整
1.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不需再次报批。
2.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报备,审批部门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
3.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岗位增加的,用人单位应5个工作日内填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或2)报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4.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或岗位名称变更的,用人单位应5个工作日内填写《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4)报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其他用人单位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实行岗位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参考岗位目录清单。
(二)该项制度于2020年4月1日起实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释人:陶林东
联系电话:0579-82469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