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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3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31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27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02]7号 规定的生产企业,方可执行本《通知》。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京国税[1996]60号)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五条以报关出口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