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关于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危旧住宅区改造,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根据《
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87号)精神,现就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遵循原则
(一)属地统筹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当地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的调研分析,对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工作要提前谋划,完善方案。市级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多余保障性住房的统筹使用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住房保障优先原则。住房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实事工程,要兑现对保障对象的承诺,各地建成(或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要优先用于既定的住房保障用途,保障水平要达到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当地既定目标要求,在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并合理预留动态需求房源前提下,可将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同时,加强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做好后续住房保障需求房源统筹工作。
(三)因地制宜原则。要综合考虑辖区内住房保障动态需求、房源供应、要素保障等因素以及危旧住宅区改造推进情况,因地制宜,做好房源的使用和调整,既要满足住房保障动态需求,又要实现多余房源的有效使用。
二、调整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多余保障性住房可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
(一)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已覆盖到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的家庭;对住房困难的引进人才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已覆盖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受理,并实现了应保尽保。
(三)本地保障性房源分配后出现过剩。
(四)已合理预留了相应保障性住房房源,预留的房源原则上能满足未来两年的住房保障动态需求,具体房源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已保障情况及住房保障动态需求确定。
三、调整程序
(一)根据当地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需求以及保障性住房多余情况,由县(市)区危旧住宅区改造实施部门牵头商当地住建等部门,提出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应包括统筹使用的保障性住房数量和位置、用于安置的具体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结算方式等。
(二)县(市)区住建、国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方案以及手续办理提出意见。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对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予以审核确认。
(四)房源调整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多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安置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房屋产权变更以及相关税费缴纳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发生的相关税费纳入相应的危旧住宅区改造成本。
(二)调整用途的保障性住房原享受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提取作为属地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发改、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多余保障性住房调整作为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应做好对多余保障性住房调整作为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是指列入宁波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实施改造所需用到的安置用房。
(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剩余房源统筹用于危旧住宅区改造安置用房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