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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4〕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湖各部队:

  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湖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  州  军  分  区

                                                             2014年12月12日

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湖州军分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14〕25号),切实做好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部门、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和省部属单位共同承担,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情况确定安置单位。各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二、安置条件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年度集中组织实施,每年安置对象为截至上年底办理了随军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我市的驻湖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已作过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重新安置;不服从安置(含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安置;安置当年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再安置;已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不再安置。本细则实施前的随军家属,由军分区系统商驻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随军家属随军年限,原则上在两年内分批安置。

  三、安置方式和政策措施

  (一)计划安置就业。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在编制限额内,对符合条件者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正团职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人数超出接收单位编制限额的,根据随军家属随军年限分批安置。符合上述原则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垂直管理单位应根据单位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安置和接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政府优先安置。

  (二)定向招聘就业。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国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参照其本人实际情况,推荐安排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其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国资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2%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各地招录社区工作者时,按不低于新招录社区工作者 5%的比例,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定向招录岗位以中心城区社区为主。随军家属报考社区工作者的,年龄可放宽3周岁,学历放宽至大专。

  (三)市场调节就业。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培训信息、就业指导、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社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操作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根据培训工种类别和技能等级按规定给予500—15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四)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失业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可申请与自筹资金同等额度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登记失业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随军家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现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享受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扶持政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由部队驻地政府按每人2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后视同已安置就业。

  (五)困难人员就业扶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扶就业。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并申报就业的,且通过代理机构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自随军之日起累计不超过24个月。未就业随军家属有关情况由军分区系统和驻地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核实确认。未就业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创业后,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待遇;军队干部转业、退休或调离本行政区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六)部队内部安置。驻地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安置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细则计划安置就业、定向招聘就业和申领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生活补贴费条件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向配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提出申请(驻湖部队小散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武部政工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驻湖部队政治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随军家属就业需求情况报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享受其他就业创业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服务的,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审核。军分区系统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安置需求和申报资料,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信息库并分类造册,于每年11月底前分送有关部门复核。对审核、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部队进行纠正;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不列入安置计划;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安置资格并通报所在部队上级政治机关。

  (三)编制下达计划。军分区系统根据有关部门复核结果编制安置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计划应包括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安置方式、接收单位等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国资、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随军家属本人情况和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用工需求等情况,对安置计划进行审查,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当地党委和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

  (四)落实任务。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安置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申领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的,经所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发放。

  (五)反馈。各县区和市级有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安置计划落实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见附件)。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二)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军分区系统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收集汇总随军家属就业的相关信息、拟制年度安置计划,并协调驻湖部队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驻湖部队要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的协调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计划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和相关协调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接收随军家属的协调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随军家属的协调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经费保障工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等工作;双拥办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实行信息互通,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用人单位岗位空缺、用人需求等情况,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训对接、就业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二)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市领导小组每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年中进行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前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对接收安置力度大且成效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或暂缓办理其单位人员考录、调动等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由当地财政列支,市本级由市财政列支。积极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审计检查中发现应收回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追回。

  (二)驻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湖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6号)中关于随军配偶就业安置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湖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