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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等六项评选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等六项评选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8〕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规划局拟订的《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评选办法》、《台州市建筑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评选办法》、《台州市建筑业十强劳务分包企业评选办法》、《台州市建筑业十佳建造师评选办法》、《台州市建筑业十佳市场开拓能手评选办法》和《台州市建筑业十佳科技带头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市建设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5〕66 号),特制订本 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必备条件

1 、年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10 亿元以上;

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实现利税3000 万元以上;

3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评选年度未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评选年度未发生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或到各级政府集体上 访事件;

6、企业具有专利或省级以上(含省级) 工法,其中建筑业龙头企业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 技术研发中心或省级以上(含省 级) 工程质量安全奖项;

7 、关心民生,建立民工公寓,建筑工地民工宿舍符合要求。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

1 、经济指标(基本分 40 分)

( 1 )年施工产值达到 10 亿元得基本分 20 分,每增加 1 亿 元加 1 分; 其中外出施工产值占总施工产值比例达到 50%以上, 每增加 1 亿元加 0.5 分。

(2 )净资产达到 5000 万元得基本分 5 分,每增减 500 万元 加减 0.5 分,加减分以 5 分为限。

(3 )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的企业产值利润率 达到 5%,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及其他的达到 2%,得基本分 5 分, 每增减 1%加减 2 分,加减分以 5 分为限。

(4 )年实现利税 3000 万元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500 万 元加 1 分。

(5 )企业银行授信额度 3 亿元以上,加 3 分,每增加 1 亿 元加 1 分。

2 、科技进步(基本分 20 分)

( 1 )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创新,制定企业年度科技

进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达到营业 额的 0.2%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0. 1%加 2 分。

(2 )企业正常开展工法评审或专利申报工作得基本分 5 分,具有省级工法或专利每项加 2 分、国家级工法每项加 5 分,具有 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 5 分、省级以上(含省级) 企业技术研 发中心加 10 分,按最高级别计。

(3 )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络或管理信息平台,已建立并开通 企业外部网站,得基本分 5 分。

(4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 家级行业标准加 10 分。

(5 )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每项加 1 分( 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为准)。

3 、工程质量(基本分 20 分)

( 1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得基本分 20 分。

(2 )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 每个分别加 3 分、6 分、9 分、20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非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程按最 高奖项计。

(3 )发生质量事故每次扣 10 分。

4 、安全生产(基本分 20 分)

( 1 )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 本分 20 分。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死亡 1 人减 10 分,重伤 1 人 减 5 分,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每个减 1 分。



(3 )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每个 分别加 3 分、6 分、9 分,参建的则乘 0.5 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非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地按最高奖项计。

5 、社会信誉( 附加分)

( 1 )获国家级、省级和市(地)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 筑业协会) 综合先进集体的分别加 10 分、5 分和 2 分,政府(含 政府办公厅、室) 评选的乘 1.2 系数,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 评选的乘 0.5 系数; 单项先进集体的乘 0.5 系数; 个人荣誉的乘 0.2 系数。 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2 )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6 分,获省 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4 分,获市(地) 级质量或安 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2 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3 )本条第( 1 )、(2 )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扣减相应分数。 企业隐瞒不报的加倍扣分。

(4 )评选年度内,企业有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一 次扣 10 分; 有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 2 分。

6 、规模工程( 附加分)

( 1 )承接高层建筑(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 20 层 —24 层每幢加 1 分,25 层—29 层每幢加 2 分,30 层以上(含 30 层) 每幢加 3 分。

(2 )承接其他工程(含小区,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合同造价在 3000 万元—5000 万元加 1 分,5000 万元—8000万元加 2 分,8000 万元以上加 3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3 )承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 度) 5 万平方米加 5 分,每超出 1 万平方米加 1 分。

(4 )承接海外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每个 项目加 10 分。

四、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按得分高低排列名次,第一名并符合必备条件的命名为台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由 市建设规划局组织审查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命名并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建筑业 十强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同时停止执行。





台州市建筑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评选办法
市建设规划局



为了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着力培育 专业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做特、做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5〕66 号),特制订 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的建筑 业企业。

二、必备条件

1 、年完成施工产值 2000 万元以上,且年完成施工产值达到 本专业对应资质标准中年结算收入的 1.5 倍;

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实现年利 税 100 万元以上;

3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评选年度未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评选年度未发生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或到各级政府集体上访事件。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

1 、经济指标(基本分 40 分)

( 1 )年完成施工产值达到本专业对应资质标准中年结算收 入的 1.5 倍得基本分 20 分,每增加 5%加 0.5 分; 外出施工产值 占总施工产值比例达到 50%以上,每增加 10%加 0.5 分。

(2 )净资产达到本专业资质标准要求得基本分 5 分,每增 减 10%加减 0.5 分,加减分以 5 分为限。

(3 )企业产值利润率达到 3%得基本分 5 分,每增减 0.5% 加减 0.5 分,加减分以 5 分为限。

(4 )企业产值利税率达到 6%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减 0.5% 加减 0.5 分。

上述经济指标中第( 1 )项第一款及第(2 )项得分,一级专 业企业(含不分等级企业)乘 1.5 系数,二级专业企业乘 1.0 系数, 三级专业企业乘 0.5 系数。

2 、科技进步(基本分 20 分)

( 1 )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创新,制定企业年度科技 进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达到营业 额的 0.2%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0. 1%加 2 分。

(2 )企业正常开展工法评审或专利申报工作得基本分 5 分, 具有省级工法或专利每项加 2 分、国家级工法每项加 5 分,具有 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 5 分、省级以上(含省级)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 10 分。

(3 )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络或管理信息平台或开通企业外 部网站得基本分 5 分。

(4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 家级行业标准加 10 分。

(5 )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每项加 1 分( 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为准)。

3 、工程质量(基本分 20 分)

( 1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得基本分 20 分。

(2 )创市(地) 级、省级、建设部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 程每个分别加 5 分、10 分、15 分、20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程按最 高奖项计。

(3 )发生质量事故的每次扣 10 分。

4 、安全生产(基本分 20 分)

( 1 )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 本分 20 分。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死亡 1 人减 10 分,重伤 1 人 减 5 分,有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每个减 1 分。

(3 )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每个 分别加 5 分、10 分、15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非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地按最高奖项计。

5 、社会信誉( 附加分)

( 1 )获国家级、省级和市(地)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 筑业协会) 综合先进集体的分别加 10 分、5 分和 2 分,政府(含 政府办公厅、室) 评选的乘 1.2 系数,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 评选的乘 0.5 系数; 单项先进集体的乘 0.5 系数; 个人荣誉的乘 0.2 系数。 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2 )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6 分,获省 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4 分,获市(地) 级质量或安 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2 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3 )本条第( 1 )、(2 )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扣减相应分数, 企业隐瞒不报的加倍扣分。

(4 )评选年度内,企业有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一 次扣 10 分; 有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 2 分。

6 、规模工程( 附加分)

( 1 )承接规模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合同 造价在 500 万元— 1000 万元加 2 分,1000 万元—2000 万元加 4  分,2000 万元—4000 万元加 6 分,4000 万元—7000 万元加 8 分, 7000 万元以上加 10 分。

(2 )承接建筑节能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 参建节能项目合同造价每 100 万加 1 分。

(3 )承接海外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每个项目加 10 分。

四、建筑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按得分高低排 列名次。 由市建设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 名并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建筑业 十强专业承包企业评选办法》 同时停止执行。





台州市建筑业十强劳务分包企业评选办法
市建设规划局



为了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着力培育 劳务分包骨干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5〕66 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二、必备条件

1 、年自行完成劳务产值 500 万元以上; 其中只有单项劳务 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产值须在 200 万元以上;

2 、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3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评选年度未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评选年度未发生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或到各级政府集体上 访事件。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

1 、经济指标(基本分 60 分)



( 1 )年完成劳务产值 500 万元(只有单项劳务分包资质的 企业,年完成劳务产值 200 万元) 得基本分 30 分,每增加 50 万 元(只有单项劳务分包资质的增加 20 万元) 加 0.5 分。

(2 )外出劳务产值占总劳务产值比例达到 50%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10%加 0.5 分。

(3 )产值利润率达到 2%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减 0.5%加减 0.5 分。加减分以 10 分为限。

(4 )产值利税率达到 4%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减 0.5%加减 0.5 分。

2 、工程质量(基本分 20 分)

( 1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得基本分 20 分。

(2 )参建的工程(必须完成该工程某一劳务作业工程的 50% 以上,且劳务合同额在 20 万元以上) 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 优质工程和 “鲁班奖”工程每个分别加 5 分、10 分、15 分、20 分,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3 )发生质量事故的每次扣 5 分。

3 、安全生产(基本分 20 分)

( 1 )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 本分 20 分。

(2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死亡 1 人减 10 分,重伤 1 人减 5 分,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每个减 1 分。

(3 )参建的工程(必须完成该工程某一劳务作业工程的 50% 以上,且劳务合同额在 20 万元以上) 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 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每个分别加 5 分、10 分、15 分,同一工程 按最高奖项计。

4 、社会信誉( 附加分)

( 1 )获国家级、省级和市(地)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 筑业协会) 综合先进集体的分别加 10 分、5 分和 2 分,政府(含 政府办公厅、室) 评选的乘 1.2 系数,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 评选的乘 0.5 系数; 单项先进集体的乘 0.5 系数; 个人荣誉的乘 0.2 系数。 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2 )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6 分,获省 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4 分,获市(地) 级质量或安 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2 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3 )本条第( 1 )、(2 )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扣减相应分,企 业隐瞒不报的加倍扣分。

(4 )评选年度内,企业有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一 次扣 10 分; 有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 2 分。

5 、规模工程( 附加分)

( 1 )承接规模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劳务 合同额在 50 万元—100 万元加 1 分,100 万元—200 万元加 2 分, 200 万元—400 万元加 3 分,400 万元—700 万元加 4 分,700 万 元以上加 5 分。

(2 )承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劳务合同额每 100 万加 5 分。

(3 )承接海外工程(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每个 项目加 10 分。

6 、科技进步( 附加分)

( 1 )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创新,制定企业年度科技 进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达到营业 额的 0.2%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0. 1%加 2 分。

(2 )企业正常开展工法评审或专利申报工作得基本分 5 分, 具有省级工法或专利每项加 2 分、国家级工法每项加 5 分,具有 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 5 分、省级以上(含省级) 企业技术研 发中心加 10 分。

(3 )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络或管理信息平台或开通企业外 部网站加 5 分。

(4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 家级行业标准加 10 分。

(5 )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每项加 1 分( 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为准)。

四、建筑业十强劳务分包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其中具有多项 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名额 7 个,具有单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 业名额 3 个),按得分高低分别排列名次。由市建设规划局组织审 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并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建筑业 十强劳务分包企业评选办法》 同时停止执行。


台州市建筑业十佳建造师评选办法
市建设规划局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表彰在项目施工、管 理和经营中成绩突出的建造师,提高工程建造师队伍的素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 〔2005〕66 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 施工管理,且在岗并已通过资质年检的建造师。

二、必备条件

1 、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由建造师负责履行的各 项条款,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 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 益;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抵制不正之风,在经 济分配上能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评选年度所 负责工程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或农 民工上访事件;

3、近两年在工程质量未发生重大事故。评选年度内至少获得 一项省(部) 级或两项市(地) 级工程奖项;



4 、评选年度本人无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记录;

5 、评选年度未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

1 、工程质量: 获鲁班奖得 20 分,部级优质工程奖得 9 分, 省级工程质量奖得 6 分,市(地) 级工程质量奖得 3 分。参建的 乘 0.5 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 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2、社会信誉: 在各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评比活  动中,获国家级奖项的得 6 分,获省级奖项的得 4 分,获市(地) 级奖项的得 2 分,获协会等民间团体奖项的乘 0.5 系数。

3 、安全生产: 获部级奖得 9 分,省级奖得 6 分,市(地) 级奖得 3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

4、工程规模: 承接高层建筑(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 16 层—19 层每幢得 1 分,20 层—29 层每幢得 2 分,30 层以上(含  30 层) 每幢得 3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其他工程(含小区,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 合同造价在 2000 万元—4000 万  元得 1 分,4000 万元—7000 万元得 2 分,7000 万元以上得 3 分, 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5 、科技进步: 获省级工法得 5 分,国家级工法得 10 分。专 利得 5 分,其中发明专利得 10 分。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得 10 分,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20 分(非第一编写人乘 0.5 系数)。

四、台州市建筑业十佳建造师每年评选一次,按得分高低排 列名次。 由市建设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并 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建筑业 十佳项目经理(建造师) 评选办法》 同时停止执行。





台州市建筑业十佳市场开拓能手评选办法
市建设规划局



为了进一步培育建筑市场开拓能手,增强建筑业企业市场开 拓能力,提升建筑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5〕66 号),特制订本办 法。

一、评选范围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驻外机 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具体比例根据申报情况再确定)。

二、必备条件

( 一)建筑业企业负责人

1 、企业在省外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3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施工 总产值 50%以上;

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企业年利 税 2000 万元以上;

3、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全市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 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4 、企业在市外获得省级工程奖项或 2 个以上(含 2 个) 市 (地) 级工程奖项;

5 、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6 、本人没有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驻外机构负责人

1 、企业驻外机构辖区内年度签订合同额 2 亿元以上(含 2亿元)( 以机构成立批文及相应的承包合同为准);

2 、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3 、在驻地获得市(地) 级工程奖项;

4 、驻地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5 、本人没有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

( 三)项目负责人

1 、市外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 以驻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派出的主管机构提供证明材料与承包 合同为准);

2 、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 的各项条款;

3 、市外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较大以上(含较大) 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 、本人没有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

( 一)建筑业企业负责人

1 、经济指标(基本分 40 分)

( 1 )企业省外施工产值 3 亿元得基本分 20 分,每增加 5000 万元加 1 分; 外出施工产值占总施工产值比例在 50%以上,每增 1%加 0.2 分。

(2 )企业净资产达到 3000 万元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减 1% 加减 0.05 分。企业年实现利税 2000 万元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1%加 0.05 分。

(3 )省外区域市场首次完成产值超 5000 万元加 5 分,每增 加 3000 万元加 1 分。承接海外工程的,加 10 分。

2 、科技进步(基本分 20 分)

( 1 )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创新,制定企业年度科技 进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达到营业 额的 0.2%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0. 1%加 2 分。

(2 )企业正常开展工法评审或专利申报工作得基本分 5 分, 具有省级工法或专利每项加 2 分、国家级工法每项加 5 分,具有 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 5 分、省级以上(含省级) 企业技术研 发中心加 10 分。

(3 )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络或管理信息平台,已建立并开通 企业外部网站,得基本分 5 分。

(4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 家级行业标准加 10 分。

3 、工程质量(基本分 20 分)

( 1 )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无质量事故得基本分20 分。

(2 )在市外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和“鲁班奖” 工程每个分别加 3 分、6 分、9 分、20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3 )发生质量事故每次扣 5 分。

4 、安全生产(基本分 20 分)

( 1 )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 本分 20 分。

(2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死亡 1 人扣 5 分,重伤 1 人次扣 1 分,有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每个扣 1 分。

(3 )在市外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 地每个分别加 3 分、6 分、9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地按最高奖项计。

5 、社会信誉( 附加分,总分以 50 分为限)

( 1 )在市外获国家级、省级和市(地)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含建筑业协会) 综合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分别加 10 分、5 分和 2 分,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室) 评选的乘 1.2 系数,相关主管部 门和专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个人荣誉的乘 0.2 系数。

(2 )在市外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6 分, 获省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4 分,获市(地) 级质量 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2 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3 )本条第( 1 )、(2 )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扣减相应分数。

(4 )企业被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一次则取消评比资 格,被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记录的一次扣 4 分。企业从业人 员被记入台州市工程建设黑名单一人次扣 4 分,被记入台州市工 程建设不良记录一人次扣 2 分。

6 、规模工程( 附加分,总分以 50 分为限)

( 1 )在市外承接高层建筑(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 20 层—24 层每幢加 1 分,25 层—29 层每幢加 2 分,30 层以上每  幢加 3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2 )在市外承接其他工程(含住宅小区,以合同签订时间确 定参评年度) 合同造价在 3000 万元—5000 万元加 1 分,5000 万 元—8000 万元加 2 分,8000 万元以上加 3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 数。

(二)驻外机构负责人

1 、经济指标(基本分 60 分)

年度在驻地签订合同额 2 亿元得基本分 60 分,每增加 1000 万加 0.5 分。

2 、工程质量(基本分 20 分)

( 1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质量事故得基本分 20 分。

(2 )在驻地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和“鲁班奖” 工程每个分别加 3 分、6 分、9 分、20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3 )发生质量事故的每次扣 5 分。

3 、安全生产(基本分 20 分)

( 1 )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 本分 20 分。

(2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死亡 1 人扣 5 分,重伤 1 人扣 1 分,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每个扣 1 分。

(3 )在驻地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 地每个分别加 3 分、6 分、9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地按最高奖项计。

4 、社会信誉( 附加分,总分以 50 分为限)

( 1 )在驻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地)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含建筑业协会) 综合先进集体的分别加 10 分、5 分和 2 分,政 府(含政府办公厅、室) 评选的乘 1.2 系数,相关主管部门和专 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个人荣誉的乘 0.2 系数。

(2 )在驻地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6 分, 获省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4 分,获市(地) 级质量 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2 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3 )本条第(1 )、(2 )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则扣减相应分数。

5 、规模工程( 附加分,总分以 50 分为限)

( 1 )在驻地承接高层建筑(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 20 层—24 层每幢加 1 分,25 层—29 层每幢加 2 分,30 层以上每  幢加 3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2 )在驻地承接其他工程(含小区,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 评年度) 合同造价在 3000 万元—5000 万元加 1 分,5000 万元— 8000 万元加 2 分,8000 万元以上加 3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 三)项目负责人

1 、经济指标(基本分 60 分)

年度在市外签订合同额 1 亿元得基本分 60 分,每增加 1000 万元加 0.5 分。承接海外工程的,每个加 10 分。

2 、工程质量(基本分 20 分)

( 1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质量事故得基本分 20 分。

(2 )在市外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和“鲁班奖” 工程每个分别加 10 分、20 分、30 分、40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3 、安全生产(基本分 20 分)

( 1 )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 本分 20 分。

(2 )在市外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 地每个分别加 10 分、20 分、30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地按最高奖项记。

4 、社会信誉( 附加分,总分以 50 分为限)

( 1 )在市外获国家级、省级和市(地)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含建筑业协会) 评比个人先进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和 5 分,政府评选的乘 1.2 系数,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

(2 )在市外获国家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10 分, 获省级质量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5 分,获市(地) 级质量 或安全大检查行文表彰的加 3 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

(3 )本条第( 1 )、(2 )项中受到相应处罚的则扣减相应分数。

5 、规模工程( 附加分,总分以 50 分为限)

( 1 )在市外承接高层建筑( 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评年度) 20 层—24 层每幢加 2 分,24 层—29 层每幢加 4 分,30 层以上每  幢加 6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2 )在市外承接其他工程(含小区,以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参 评年度) 合同造价在 3000 万元—5000 万元加 2 分,5000 万元— 8000 万元加 4 分,8000 万元以上加 6 分,分包工程乘 0.5 系数。

四、施工产值、利税、质量合格率、重大事故、净资产、产 值利润率、获奖项目,除注明外,均指评选年度。

五、台州市建筑业十佳市场开拓能手每年评选一次,按得分 高低排列名次。 由市建设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 命名并通报表彰。

六、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建筑业 十佳市场开拓能手评选办法》 同时停止执行。



台州市建筑业十佳科技带头人评选办法

市建设规划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的发展步伐,提高建筑业科技实 力、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着力培育建筑业科技带头人, 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总 工程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负责人和工法研究主持人、专利获得 者等。

二、必备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积极完成本企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贯标认证等项工作,成绩 显著。

2 、大力推进 “四新”成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 10 项 新技术,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解决施工技术难题。

3 、参评年度本企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100%,作为技术骨

干,组织创建优质工程。年度内安全事故频率低于国家规定,无 重大安全事故,参评年度获省级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4、企业年度内有市级文明样板施工工地; 年度内安全事故频 率低于国家规定,无重大安全事故,被评为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5 、积极引进和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成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积极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各项新技术,取得明显效果。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

1 、科技进步(基本分 40 分)

( 1 )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创新,制定企业年度科技 进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达到营业 额的 0.2%得基本分 10 分,每增加 0. 1%加 2 分。

(2 )主持开展工法评审或专利申报工作得基本分 10 分。获 得省级工法或专利每项加 5 分,其中发明专利每项加 10 分,本人 为编写者或专利所有人每项再加 5 分(非第一编写人按 0.5 系数 计)。获得国家级工法每项加 10 分。

(3 )主持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得基本分 10 分。具有市级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 5 分,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 企业技术研 发中心加 10 分。

(4 )主持建立企业内部局域网络或管理信息平台,已建立并 开通企业外部网站,得基本分 10 分。

(5 )所在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 设国家或行业标准加 10 分。

2 、工程质量(基本分 30 分)

( 1 )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得基本分 30 分。

(2 )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 每个分别加 3 分、6 分、9 分、20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计。

(3 )发生质量事故每次扣 10 分。

3 、安全生产(基本分 30 分)

( 1 )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得基 本分 30 分。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减 10 分,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工程每个减 1 分。

创市(地) 级、省级、部级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每个分别 加 3 分、6 分、9 分,参建的乘 0.5 系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行业协会评选的乘 0.5 系数。

4 、附加分

( 1 )参评年度本人负责的 QC 小组获省级、国家级表彰分别 加 5 分、10 分。

(2 )本人撰写的技术论文、总结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 技 术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奖励每次加 10 分。

(3 )当年企业发表的科技论文数每篇加 2 分。

(4 )当年本人出版技术专著加 10 分。

(5 )本人编写省级工法或专利每项加 2 分,国家级工法或 发明专利每项加 5 分。参编省级标准加 5 分,主编省级标准或参 编国家级标准加 10 分。主编国家级标准加 20 分。

(6 )当年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科技奖励分别加 10 分、20 分。

以上非第一编写者乘 0.5 系数。

四、台州市建筑业十佳科技带头人每年评选一次,按得分高 低排列名次。 由市建设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 名并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