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金融办关于印发《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7〕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金融办,丽水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 ( 丽政发〔2013〕9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6〕64号)、《丽水市深入对接资本市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丽政办发〔2017〕 4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 丽政办发〔2017〕 44号)和补充性规定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研究制定了《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金融办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 ( 丽政发〔2013〕93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6〕64号)、《丽水市深入对接资本市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丽政办发〔2017〕 4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 丽政办发〔2017〕 44号)和补充性规定等文件(以下统称《意见》)以及《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13〕16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符合《意见》要求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的企业及自然人。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规定
(一)企业股改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6)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二) IPO辅导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证监局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奖励 100 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文书。
(三)IPO报告期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6)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7)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文书及IPO报告期安排相关材料。(8)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报会或递表受理文书。
(四)IPO申报奖励
1.股份公司将 IPO 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中国证监会出具的IPO申请材料受理文书。
(五)成功上市奖励
1.从2017年起,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含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丽水)的给予企业奖励350万元,在境外场内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50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企业成功上市相关文书。
(六)高管培训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拟上市企业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任职文件复印件;(6)高等院校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复印件;(7)培训费或学费的发票(包括财政部印制正式收款收据)复印件。
(七)股权融资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6)企业募集到位资金证明;(7)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信息表;(8)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
(八)直接债务融资补助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材料;(6)企业募集到位资金证明;(7)补助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
(九)省股交中心挂牌奖励
1.从2017年起,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成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奖励 2 万元,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企业财政奖励提高至每家3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省股交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十)新三板挂牌及转板奖励
1.从2017年起,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直接从新三板成功转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若企业已享受12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的,给予企业成功转板奖励380万元;若企业已享受20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的,给予企业成功转板奖励30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退出新三板,申请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含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丽水)和境外场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按正常上市给予企业IPO辅导、IPO申报及成功上市奖励。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挂牌函;(6)成功转板相关材料。
(十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完成再融资相关材料;(6)企业募集到位资金证明;(7)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
(十二)引进上市公司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十三)净资产折股、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股东奖励
自然人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鼓励股权投资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代理委托书(如有);(6)个人银行卡账户复印件;(7)关于净资产折股、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8)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
(十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鼓励股权投资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企业银行账户信息;(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属性证明材料;(7)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
(十五)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奖励
自然人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鼓励股权投资业奖励资金申请表;(2)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代理委托书(如有);(6)个人银行卡账户复印件;(7)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8)收购方属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国内(外)500 强企业的证明。
(十六)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6)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十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补偿
1.补偿标准及范围:对共保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项下赔款总额超过当年保费150%的部分进行补偿,年补偿限额按相关规定执行,跨年度的保险业务以保单到期日所在年度为补偿年度。补偿范围具体为:
(1)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共保体已经赔付,且已经出具赔付通知书的债权;
(2)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共保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共保体已经赔付,且已经出具赔付通知书的债权;
(3)借款人因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共保体已经赔付,且已经出具赔付通知书的债权。
2.限制性条件:若补偿后,又有欠款追回的,追回款在抵补共保体可获得当年风险补偿金外的剩余部分损失后,如有剩余则冲抵当年补偿金。
3.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小额贷款保险超赔风险补偿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正式公文);(4)投保清册;(5)审计报告;(6)承诺书。
(十八)其他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小贷、担保、抵押、互联网金融等其他重点金融领域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拨付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市直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原则上每年9月份完成拨付,每年兑付一次,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实际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企业及个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就申报企业失信、失范行为查询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有关信用记录或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后(附件3,个人奖励无需征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完成后市金融办将审核结果按市财政局指定网站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资金拨付。
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开发区、莲都区企业及个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市直企业流程办理。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补偿按投保主体财政隶属关系,由共保体运营中心分别向市直、丽水开发区、莲都区辖区主管部门申报,保费收入等各指标也应分别核算。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辖区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辖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辖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辖区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对上级下达资金予以兑付。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金融领域的工作,由辖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辖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辖区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获得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提交资金拨付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辖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八条 同一项目既符合《意见》又符合本级其他政策,或符合《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除另有规定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
2、鼓励股权投资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3、小额贷款保险超赔风险补偿金申请表
4、丽水市区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汇总审核征询意见表
5-1、资金申报承诺书(企业)
5-2、资金申报承诺书(自然人)
6、资金拨付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