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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0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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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87号)等精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中的资产清查、资产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剥离和提留、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产清查。

  事业单位改制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并坚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由改制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由中介机构出具清查报告,清查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资产清查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内容。资产清查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结合起来,全面摸清家底,做到账账、账卡、账实、账表相符,重点做好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货币资金、账外实物资产、账外债权的清理,以及单位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二、资产核销。

  (一)实物资产核销须列明详细清单。对资产报损、报废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清算资产核销须逐笔说明原因,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由有关责任人确认,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或闭歇的,应附法院裁定书、清算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

  (三)核销资产必须账销案存。对经批准核销的清算资产应账销案存,由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可与改制后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签订债权催讨协议进行催讨。对已核销的资产经催讨后收回的,除留给催讨单位的催讨费用外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三、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应当由各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改制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评估机构应对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进行核查,改制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须纳入评估范围。资产评估工作具体按浙财国资字〔2002〕3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改制事业单位应将评估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

  1.改制事业单位评估基准日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改制基准日为准。评估工作一般应于3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中介机构对改制事业单位的评估应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3.改制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产剥离、提留。

  (一)资产剥离。

  1.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可以将为本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及其他资产,从原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参与改制,并由主管部门接管。

  2.改制事业单位资产剥离,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财政部门核实,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资产剥离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如需划转其他单位管理的由财政部门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二)资产提留。

  1.改制事业单位净资产提留顺序依次为:

  (1)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2)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在册职工的安置、医疗保障等费用;

  (3)税款;

  (4)债务;

  (5)其他费用。

  2.改制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提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各职能部门审批后,再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五、产权转让。

  改制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6号)进行产权转让。改制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以评估结果的净资产,经过核销、提留、剥离并参照市场情况确定基价。从评估基准日到产权交易日期间发生的损溢,经中介机构审计后与产权购买方结算。

  产权转让要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必须报市政府审批。转让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结清,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必须在1年内付清,且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接的,应根据产权转让协议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市属事业单位被撤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清算其债权、债务,并按规定收回国有资产。

  六、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改制事业单位突击分发财物、隐匿资产等行为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实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和产权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改制范围的市属事业单位。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