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
嘉政办发〔2007〕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范围
(一)六级以上(一至六级,下同)残疾军人;
(二)六级以下(七至十级,下同)残疾军人;
(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落实医疗优待内容
(一)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下同)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其医疗优待按原有的办法予以办理,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变。其中无工作单位(含农村籍)、失业、下岗的,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所需资金在年末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市财政结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作为专项用于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改制的,其个人(含改制时已退休人员)自负(不含自费)部分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对非改制单位已退休(包括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残疾军人,其个人自负(不含自费)部分由退休前的单位负责解决。
(二)六级以下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其工作单位的性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所按照上述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及型),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其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再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按年划入其个人(或家庭)账户,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及型),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其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再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60%补助;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50%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按年划入其个人(或家庭)账户,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四)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及型),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其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再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按80%、70%、60%给予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按年划入其个人(或家庭)账户,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五)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单位已落实相关医疗优待的),至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的六级以下残疾军人、“三属”,其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支,未报支或报支不足的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六级以下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按80%、70%、60%给予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六)重点优抚对象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抚恤优待证件,在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全免;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减免20%,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减免10%。
三、加强经费保障
上述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优待(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分配安排。其不足部分,对原已建立镇(街道)财政体制的,由市、区、镇(街道)财政按照3:4:3的比例筹措解决;原未建立镇(街道)财政体制的,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筹措解决。上述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由区财政按年(月)拨付。
四、明确工作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优待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的提供、人员性质的确认和审核工作,负责按照本意见组织并实施本区域医疗优待,配合财政部门对医疗优待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每年的医疗补助资金,及时下拨有关医疗补助经费;负责建立市区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政府收支分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科目,专款专用,并对医疗优待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审核,按规定支付医疗费。
(四)卫生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享受医疗补助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优待措施;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10%的门诊医疗费用划入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经费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医疗优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六)涉及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的管理;地税部门要为其办理相应费种登记和按规定征费。
五、其他
(一)享受本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如发现在实施医疗优待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人优待全家享受等现象,除追回已发生的优待费用外,再给予暂停一年医疗费优待待遇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优待资格。
(二)为确保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落实,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医疗优待工作进行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宜,由市民政会同市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