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建设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地下空间开发,提高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整体利用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地下空间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下空间建设的规划依据问题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地下空间建设要符合本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暂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建项目,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岛范围内禁止布局危化品仓储等有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其他城市规划区域严格控制布局危化品仓储等有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布局前必须先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再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关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问题
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所有权,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统一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管理。
三、关于地下空间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可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宗地图编绘、权属标注、不动产单元编号等按国家技术规范执行,必要时可将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表属性记载于登记簿。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建设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12- 09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整体利用能力,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34号)文件的相关任务,加快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建设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按照“问题导向,先行先试”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3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34号)、《
舟山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20〕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多轮讨论,并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及市属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划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需符合城市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通知》不仅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同类型的规划依据问题,也明确了禁止在本岛范围内布局危化品仓储等特殊行业的地下空间。
二是明确使用权管理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明确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权属的情况下,《通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统一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管理。
三是明确不动产登记问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依据设定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胡光明
联系方式:22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