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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8-02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补充规定第六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5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须提供如下凭证:
一、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定的出口合同;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
三、项目执行完毕,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援外出口企业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五、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八、出口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