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4〕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 浙政发〔2014〕19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4〕17号
)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湖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并已办理户籍“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
二、衔接办法
已参加湖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在办理转移衔接手续时,按湖州市区当年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个人账户余额抵扣缴费。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缴费当年的计发办法计发,从缴费且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降低5%,依此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个体劳动者办法或企业职工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衔接手续时,按湖州市区当年度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申请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延缴,即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申请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计算办法为: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时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额;个人账户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8%/并入时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折算缴费年限设最低保底线(一次性补缴人员除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折算缴费年限不足72个月的,按72个月计算;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的,折算缴费年限不足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三、其他规定
(一)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在统筹区外就业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经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延缴期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本衔接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民转入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关系同时终止。
四、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照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