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办法,根据《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嘉政发〔2014〕8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委托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补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的基础上,在职职工按以下标准划入:35周岁(含)以下4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60元/月,45周岁以上80元/月;退休人员按140元/月标准划入。

二、调整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或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设立医疗补助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不再接收新的委托管理。

本通知自2015年2月5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