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发〔200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第号令),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意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领导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土地配置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和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我市前几年的实践已证明,实行土地招标拍卖,不仅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且进一步显化了土地资产为各级政府集聚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并能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要求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土地作为最重要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切实提高土地配置市场化程度
(一)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供给,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其他用途土地的供给,凡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置换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经批准可入市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已入市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未入市的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对旧城改造、园区建设、重点工程等项目中明显缺乏竞争性或承担特殊职能、个性化较强的经营性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须经地价评估、集体会审、依法审批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为土地出让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外的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无偿供地。对原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应重新依法办理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对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用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行有偿使用。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机制是政府经营城市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在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中起到“调节池”的作用。因此,必须在土地储备的范围、储备资金的积累、储备的运作程序、储备的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规范完善。要进一步扩大土地储备范围,拓展土地储备内涵,把土地储备从单一的转制企业土地扩大到旧城改造土地、城中村拆迁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农转用后未批具体项目土地,从土地实物储备扩大到土地的信息储备。要拓展土地储备的融资渠道,增强土地储备的融资功能,市、县政府要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以提高土地储备自有资金的比重,进一步增强土地储备能力。要坚持由市、县(市)政府统一实行土地储备的制度,储备机构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凡存量土地出让均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做到土地储备一个口子进出,防止出现“体外循环”。要提高土地储备运作的市场化程度,储备土地收购和出让的信息要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
(四)全面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交易市场是土地资产进行公开交易的有效载体,是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必然产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2001〕15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健全土地交易市场。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一律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各类信息的上牌、公布、咨询、检索等公示机制,包括政策法规、交易程序、土地出让计划、规划红线图、基准地价、买卖双方需求等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要大力发展各类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各类代理机构在土地交易中的中介服务作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要建立完善土地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使土地交易市场真正成为公开、公正、公平和充满活力的交易场所(五)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土地市场建设。计划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制订、公布土地出让计划,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及时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城建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地块要及时完成规划方案;财政金融部门要尽可能地给予土地收购储备上的融资支持;房管部门对涉及土地前置性的房产交易行为要严格把关;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要认真查验合法的土地、房产权证。
三、加强对土地出让和土地市场的监管
为确保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土地入市交易,必须加强对土地出让和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社会监督。无论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还是协议出让土地,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程序、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是加强职能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和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管,建立各项监管制度,督促土地交易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经营性用地出让情况的通报制度、建设用地项目批后复核验收制度,并认真实施。三是加强综合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经营性用地出让、土地市场管理有关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并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对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擅自采用协议出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纪律责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以及在土地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