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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08〕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我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用地单位利益,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具体补偿价格由各乡镇确定)。

(二)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见附件1)。

(三)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见附件2)。

(四)桑园、茶园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五)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特殊或特种林木补偿标准由林业部门按实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七)花卉、绿化用苗木补偿原则和标准。

1.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作协商补偿处理,盆栽花卉、绿化用苗木作迁移处理。

2.种植的花卉、绿化用苗木按种植密度规定结合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

3.盆栽的花卉、绿化用苗木迁移的补偿搬迁劳务费。

4.对投入的设施、构筑物,经评估按实补偿。

(八)上述各类果木、经济作物在规定种植密度范围内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超3000元/亩按实补偿,超密度种植部分不予补偿。果木、经济作物经补偿后,不再另行享受青苗补偿。苗圃按实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专家评估确定,不足3000元/亩按3000元/亩补偿。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县(区)在对拟征地块实施征地前,应在拟征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及社区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在拟征地告知书张贴后所种树苗为抢种的树苗,所建的附着设施为抢建设施。抢种、抢建的果木及附着设施一律不得补偿。

(二)凡按本规定补偿后的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其产权均归征地单位所有,被征地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协助征地单位做好物业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三)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结合本规定,拟定各县(区)范围内的补偿细则。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在本规定执行日之前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

2.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

3.桑园、茶园补偿标准

4.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果木补偿标准及种植密度


价  格(元/株)

种植密度(株/亩)

1.文旦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2.柑桔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3.梨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4.枇杷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5.桃子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6.李子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7.葡萄

盛产期

50~70

280以下

初产期

30~50

280以下

产前期

10~30

280以下

1~4

600以下

8.金柑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9.柿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10.杨梅

盛产期

600~900

40以下

初产期

250~500

100以下

产前期

100~250

150以下

5~15

250以下


11.枣树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12.猕猴桃

盛产期

130~20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13.板栗

盛产期

130~180

80以下

初产期

70~120

100以下

产前期

10~40

150以下

1~4

300以下

注:葡萄为非标准水泥棚架式种植的,按赔偿标准的5—7折进行补偿。未列入表中的其它果木经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附件2

竹类补偿标准及常规密度

品 种

价 格

备  注

毛竹

6000-7500元/亩

每亩500株以上

3000-5000元/亩

每亩200-500株

10-15元/株

每亩200株以下

食用笋竹

15元/平方米

包括:雷竹(乌竹)、角竹、哺鸡竹

7元/平方米

包括:淡竹、小满竹、龙子竹、金竹等

非食用笋竹

5元/平方米



附件3

桑园、茶园补偿标准

品种

园龄(年)

价格(元/亩)

桑园

1-3 (未成园)

3000-5000

4-5   (成园)

5000-8000

≥6 (成园)

8000-10000

茶园

1-3 (未成园)

4000-6000

4-5   (成园)

6000-9000

≥6 (成园)

9000-12000


附件4

农田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农排线

1200元/档


粪缸

100元/只

石槽:100元/立方米

氨水池

300-500元/只


钢质标准大棚

500元/只

搬迁费(原则上作搬迁处理)

2500-3000元/只

收购价(按使用年限每年折旧费为300元)

竹大棚(盖膜)

6元/平方米

补偿费(原则上以农户自行搬迁处理)

坟墓

1500元/穴

迁移费(安置费用另行补偿)

养殖塘

按实际丈量折算土方量,每立方米补偿5~7元;养殖物由专家据实评估,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自然水面养殖酌情补偿;养殖塘补偿后,不再享受青苗补偿。

其他

三面光渠道、水井、水泥地坪、下机道、河埠头、机耕路等据实评估确定标准。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