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资〔2014〕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浙发改价格〔2023〕316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88元、0.308元;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高峰、低谷电价在不满1千伏用户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峰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