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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7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71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5〕5号)等规定,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足额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下同)。

2.对于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

3.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项目建设期间,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2.矿产资源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其他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于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2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或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以任何其他方式计征。

2.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2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述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以任何其他方式计征。

四、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至每平方米0.1元。

五、严格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国库。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年3月底前,省水利厅和市、县级水利部门应将上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7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5年9月29日

(2025年9月30日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发改成本〔2022〕75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减按每平方米0.1元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国库。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9月8日

(2022年9月9日印发)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2/10/8/art_100623_41412.html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5-09-29 有效范围: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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