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预售行为的通知
金市建房〔2009〕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3〕9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综〔2018〕47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今年二季度以来,市区房地产市场与全国各地一样,市场需求强劲,房价节节走高。特别是自7月以来,市区房价已连续两个月同比涨幅位居全国70个大中城市之首。 市区房地产市场红红火火的同时,少数楼盘违规操作,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以各种名义违规向客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并不守承诺,大幅提价,由此引发购房纠纷,有的甚至引发群体到我局及市政府上访,产生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4月4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1%以下的罚款。”
鉴于市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些违规预售行为,现我局再次将上述规定予以重申,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加大查处力度,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近期我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将会同市建设监察支队对市区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普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