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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22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21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为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省局近期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可在省局要求必须设定的五项预警评估主要指标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增加预警评估指标,并设定各指标预警值。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将预警评估结果及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