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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8〕4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施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与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改字(1988)13号文件一并遵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施行意见

我省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事业单位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底,企业单位于一九八八年年底基本结束。为了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88)13号文件《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专业技术队伍的一项长远的基本建设。我省两年多来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践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方向是正确的,制度是可行的。但是职称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巩固和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坚持下去,并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各地、各单位在完善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后即转入正常化、制度化轨道。今后各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在国家允许的增资幅度内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各单位根据需要,对结余的职务指标可继续使用,因自然减员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空额可进行正常补缺;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第一次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按时办理。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化,制度化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领取所聘竹屋最低等级工资的时间,从聘任之下月起计算。

三、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后,对已实行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基金总额的事业单位,可在国家下达的编制定员和工资总额内,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结构比例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对未实行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总额的事业单位,省里将每年增设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由省里改制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核定下达各市地、省级各部门。然后由各市地。省级各部门根据下属单位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成长等因素,在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内,合理地给需要的单位(含新建单位)增设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因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的工资额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列入工资基金总额。

尚未实行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基金总额的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编制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以便今后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用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基金总额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业单位,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单位,由厂长(经理)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内,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额,所需要的增资指标,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计入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单位,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增设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其增资额可列入企业成本。首次聘任工作结束后,国家不再给企业下达增资指标。

四、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在调查的基础上,抓紧提出本省本系列、行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比例结构。以供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时遵循应用。

五、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后,省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修改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对我省制定下发的《实施细则》,结合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某些限于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试行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系列、本系统、本行业特点,进行认真的修订工作,逐步完善各职务系列的实施细则。

六、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前后,各单位都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制度。要对所设置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复读,进一步明确每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任期目标,权利义务,考核办法等等,如发现没有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岗位,应及时进行调整。今后,对没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或虽已设置岗位,但岗位职责不清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增设专业技术职务。

七、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考核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能力和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业绩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和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阶段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方法和要求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考核结果,应作为本人今后能否晋职、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通过考核,对于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本单位职务限额指标内,按照岗位需要,优先晋升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按国家的工资晋级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级;对少数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务,实践证明其能力和水平达不到所聘职务要求的,可以改聘低一级职务或调做其他工作,并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对于工作态度或职业道德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解聘或不聘专业技术职务,其工资待遇应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劳动人事部门下达具体规定前,各单位可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

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经考核,确有工作成绩和贡献的,应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予以晋职晋级;但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专业技术工作职责的,其专业技术职责应予以解聘。

九、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应按调入单位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十、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后,省各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过充实、调整后将继续工作,并根据需要每年进行一至二次评审工作。今后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评审委员会组成的条件等情况,逐步下放高级职务评审权限。

十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转入正常化。制度化后,各级、各单位的领导和专家都要把使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作为己任,在考核、推荐、评审各个环节要特别注意发现、选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摒弃片面强调学历、资历、搞论资排辈等陋习,使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能及时通过评审、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来,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十二、各单位在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过程中,逐步实行聘任双方的双向选择,级单位领导有聘任和不聘的权力,专业技术人员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力,以利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各地区、各单位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急需的专业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十三、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后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制度。以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生机和活动。

十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重要一环,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可以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以便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做得更好。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