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1〕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和比例。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执行,即:各市、县(市、区)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让总额的2%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比例严格执行,即:各市、县(市、区)统一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季计提和年终清算。各市、县(市、区)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行计提资金省级统筹。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不含宁波)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上缴省级(如今后中央统筹,省级统筹政策再作研究调整);计算上缴省级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率不得低于20%,低于20%的按20%计算;上缴省级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按季预缴、年终统一清算的方式办理。宁波市对所属县(市、区)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宁波市政府决定。
四、明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骨干农田水利建设(圩区整治、大中型灌区泵站改造、农村灌排河道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加固等)。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五、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管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应根据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制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安排,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预决算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七、严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监管纪律。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各级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细化完善各项具体措施。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