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0日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集运输。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合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时间: 2014- 03- 24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今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郭树清省长于2月10日,签署第274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安全管理和处置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整治工作作出了部署。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的实施,餐厨废弃物管理力度逐步加大,我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餐厨废弃物监管部门职责不清;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不足;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不健全;打击餐厨废弃物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缺乏法律依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责任不明等等,致使大量餐厨废弃物或被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或被随意倾倒入下水管网,或被私人收集运往城郊农村用来直接喂养畜禽,或被非法回收后分离油脂提炼加工地沟油,危及食品安全,污染生态环境,影响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发展,亟需通过立法对这项工作进行推进和规范。
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近几年来,北京、上海、江苏、河北等相继出台了餐厨废弃物管理政府规章,西宁、宁波、乌鲁木齐、苏州和我省的青岛、潍坊等20多个市出台了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为我省餐厨废弃物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内容设置。《办法》共29条,不分章节,主要从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管理中的政府及部门职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制定过程中,在内容设置上,一是坚持餐厨废弃物管理减量化原则,注重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及倡导净菜上市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对餐厨废弃物的源头控制;二是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对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规范,真正实现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这样的内容设置使得餐厨废弃物从产生到收集运输再到处置,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更具操作性,同时也突出山东地方特色。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从我省的实际来看,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分布广泛,且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城市、县城和人口密集的部分乡镇、农村社区,这些地区交通便利、管理基础相对较好,具备集中收集运输的条件,同时也是非法收集运输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需要重点规范和管理。对此,《办法》规定,在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镇(乡)、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农村地区由于餐厨废弃物产生量较少,距离统一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较远,目前尚不具备纳入统一管理的条件,但《办法》中关于餐厨废弃物产生减量化、严禁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等要求也适用于这些地区。
(三)关于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餐厨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部分,处理费用应当由产生单位承担,这也是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需要专业人员和专用设施,建设、运行成本高,餐厨废弃物经处理后产生的生物柴油等具有价值的产品收益,不能支撑收集运输、处置成本,只能靠政府补贴或处理收费来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目前,北京、上海、重庆及深圳、西宁、乌鲁木齐等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省市收取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并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对此,根据我省实际和省外的实践经验,经反复论证,《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四)关于治理地沟油问题。实践证明,多管齐下是根治地沟油问题的法宝。对此,《办法》分别针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混倒乱排、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等环节,对症下药,彻底堵住地沟油产生的源头。一是,对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制度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企业,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二是,对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不得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等。同时,考虑到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具有较高利用价值,为保护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切实利益,《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有偿收购,这也有利于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根治地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