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8〕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4号)规定,将第五部分第一点“加强调剂双方信用监管”修改为“加强调剂双方行为监管”;删去该段中“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中存在的失信行为纳入土地整治诚信体系严格管理”。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快盘活利用农村废弃、闲置和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偿退出,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明确调剂范围和要求
1.设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要求,经批准立项实施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在保障项目区内拆旧搬迁安置用地、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发展用地和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复垦面积用于其他城乡建设的建设用地指标。
2.建立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节余指标调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跨县(市、区)之间节余指标调剂在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平台交易。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可以相应建立县(市、区)调剂平台,作为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的平台。
3.节余指标调剂范围。淳安等26县节余指标,以及各市、县(市、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加强管理,严格核定节余指标数量和质量
1.做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县(市、区)政府根据《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办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手续。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拆旧区土地利用现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以及房屋、土地权属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做到项目区界址、权属清楚、面积准确。
2.抓好项目实施和验收。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批准后,项目申报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县级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与建设用地复垦。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抽查复核。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要加强指导和质量监管,确保复垦项目面积准确、质量符合要求。复垦成耕地的,必须与周边二级地类一致,有条件的鼓励复垦为水田。复垦新增耕地的质量原则上不低于周边耕地的质量等别。项目实施情况录入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实行在线监管。
3.严格核定节余指标凭证。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在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后,需跨县调剂的节余指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发节余指标凭证,纳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复垦节余指标储备库,统一登记入册,统一建立电子台账,实行统一管理,在台账中注明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的地类、面积和质量等别等情况。
三、规范调剂程序,严格节余指标调剂工作
1.建立最低保护价制度。节余指标调剂实行市场调剂,建立最低保护价。最低保护价综合考虑节余指标市场行情、建设用地复垦地类及成本、房屋拆迁安置、融资成本,以及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收益等因素。
县(市、区)确定的节余指标最低保护价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最低保护价可根据市场行情,不定期进行调整更新。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平台最低保护价为每亩50万元。
节余指标调剂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县域内调剂价格低于县(市、区)政府公布的节余指标最低保护价时,节余指标可由当地县级政府按最低保护价收购。
2.节余指标调剂主体。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出方可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或其他建设用地复垦实施主体等。跨县(市、区)节余指标调出方为县级政府。
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入方为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跨县(市、区)节余指标调入方为县级政府。
3.规范节余指标调剂申请。节余指标调出方调出节余指标的,先提出申请。县域内调出节余指标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跨县调剂的,由县级政府报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调出申请包括形成节余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面积和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地类和质量、调剂底价、拆旧区复垦验收、拆旧区农户搬迁安置情况等信息。节余指标调出方申报的调剂底价应不低于调剂平台确定的最低保护价。
4.严格审查节余指标调剂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收到指标调出申请后,对调出方资格进行审查,核实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及节余指标有关信息,不符合调剂资格或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有关信息不实的,不予受理。国土资源部门受理调剂申请后,对产生节余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拆旧区农户搬迁安置情况、复垦项目复垦新增地类、面积和质量等情况。
5.公示和报价。受理调剂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核实调出节余指标情况后,将调出节余指标面积、地类、质量和底价等在同级调剂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调入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节余指标调入申请,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调剂平台公示的最低保护价和调出方调剂底价。公示期满后,报价最高者为调入方,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者为调入方。
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提出调入申请的,允许调出方变更一次报价后,再次公示调剂。变更报价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人提出调入申请的,暂停该项目节余指标调剂。
6.做好调剂与交割工作。调入方确定后,在调剂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受理调剂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指标调剂批复。调剂双方在批复下达后1个月内签订调剂协议,结清调剂资金。在县(市、区)调剂平台调剂节余指标的,要在完成调剂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节余指标调剂协议和价款支付票据,办理跨县(市、区)调剂指标划转和交割手续。
节余指标调剂后,相应调整调入方和调出方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
四、明确要求,做好增减挂钩项目报批和节余指标收益分配
1.严格节余指标使用期限。跨县(市、区)节余指标调入方调入指标后,该指标不得再调出,调入的节余指标原则上要在1年内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报批,未按期报批使用的,暂停该县(市、区)继续参与节余指标调剂。
2.简化报批程序和材料。使用节余指标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时可在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扩展边界范围内落实规划方案后,直接等面积审批建新区块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报件不再编制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方案,由调入方在县域内落实年度耕地质量平衡。
3.合理分配节余指标调剂收益。鼓励各地将节余指标用于城镇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和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实现节余指标效益最大化。对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节余指标调出收益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要返还产生节余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农村建设和发展,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节余指标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五、加强监管,确保节余指标调剂有序进行
1.
加强调剂双方行为监管。政府作为调剂主体,存在不按时签订节余指标调剂协议、拒绝履行节余指标调剂协议规定义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公平调剂和市场秩序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加节余指标调剂。
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中存在的失信行为纳入土地整治诚信体系严格管理。
2.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发现工作人员在节余指标调剂中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6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16日
《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01
一、起草背景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贯彻落实“八八”战略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浙江的城乡协调发展优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大农村废弃、闲置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引导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加快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近年来,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明显放缓,各地动力显得不足,年均新批准立项整治面积在2万亩左右,原有批准项目实施进度也不够快。主要原因之一是土地资源要素和资金的配置错位,缺乏有效的市场调剂机制,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节余指标的价值。为了有效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关于调剂平台及交易主体。《通知》设置两级调剂平台,即省级和县级。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调剂平台,负责省域范围内跨县域的节余指标调剂,调出方和调入方主体均为县级政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相应建立县级调剂平台,负责县域内的节余指标调剂,调出方主体可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或其他建设用地复垦实施主体等;调入方必须为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考虑是避免出现社会主体囤积指标情况。
二是关于节余指标调剂范围。《通知》规定淳安等26县节余指标,以及各市、县(市、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剂未设限制。
三是关于节余指标产生。《通知》规定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要求,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立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成耕地的,必须与周边二级地类一致,有条件的鼓励复垦为水田。复垦新增耕地的质量原则上不低于周边耕地的质量等别。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并通过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后,需跨县调剂节余指标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核发节余指标凭证,纳入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复垦节余指标储备库,统一登记入册,统一建立电子台账,台账中需注明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或更低的地类、面积和质量等别等情况。。
四是关于指标调剂价格。《通知》规定省域内跨县域调剂、县域内调剂都需建立最低保护价,目的是保障节余指标的收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益得到保障。县域内节余调剂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县级政府按最低保护价予以收购。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平台最低保护价为每亩50万元。同时,对调剂价格的上限不作限制,尽量显化节余指标的价值。调剂指标信息公布后,在一定期限内由各地进行竞价,以最高、最先报价的确定成交。
五是关于指标调剂程序。《通知》规定基本的程序是,先由调出方提出申请,平台公布信息,调入方根据公布的调剂信息报价,并按照要求确认成交后,协议由调剂双方签订,资金由双方直接进行结算,平台主要负责监管。其中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调剂的节余指标地类、面积、等别信息情况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省域内跨县调剂的由县级政府申请调出节余指标后,要先经设区市政府同意。这也是参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的做法。
六是关于指标报批使用。《通知》规定节余指标调剂后,不得再调出,原则上要在1年内使用报批。同时使用指标报批时,不实行“占优补优”项目上的严格一一对应,只要求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大于原拆旧区复垦新增农用地规模,占用耕地规模不得大于复垦新增耕地规模。耕地质量等别和水田面积由调入方在县域内落实年度耕地质量平衡。节余指标使用方向未作严格限定,鼓励各地将节余指标的用于城镇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项目和特色小镇建设,实现节余指标效益最大化。
四、实施期限
于2018年11月16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解读人:严桥来;
电话:0571-88877802 。
发布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