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衢医保发〔2020〕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医保发〔2021〕5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医保发〔202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
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 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贯彻执行,平稳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工作,现就合并后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规范如下:
一、两险合并后,生育津贴以所在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作为津贴发放基数。
二、对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发放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原则处理,发放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8日起执行。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8日
解读机关: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70-3079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