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人事〔20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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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
附件1
浙江省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能源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加强能源工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能源工程生产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使能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工作进一步公正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能源工程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能源工程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能源开发、生产、转换、输送、应用领域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获得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要求
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能源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能源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能源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不符合上述资历条件规定,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其中一位需为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举荐,或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及能源工程省级5A级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名专家和每个协会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一等奖(排名前10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或二等奖(排名前2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能源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附件1)。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1项以上,省级标准或国家级行业标准3项(第1起草人)以上。
4.省级重点创新、技术等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为1人);主持国家级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排名前3位)。
5.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单项科研经费超过3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研发、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亿元或独立投资额10亿元以上)。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专业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能源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2.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理论水平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第1作者)。
2.在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SCI排名前2位或通讯作者,EI、ISTP正式期刊论文第1或通讯作者)。
3.在B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
4.在C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论文须与本人从业经历有关,且论文核心内容应为作者从业相关工程技术问题的实际研究或分析论证。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二等奖以上(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奖(工程奖)一等奖(排名前8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三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得3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5A级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得3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类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位)。
(二)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省重点工程或省级能源工程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际科研成果或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获得行业认可(以项目成果立项、评审报告或认证报告为准)。
(三)主持省级以上能源工程领域技术创新平台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2项以上大、中型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技术服务、设备改造、运行调试维护等工作,成效显著(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解决4项以上重大技术问题,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或其他专利5项以上(排名第1),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七)主持制定国家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第1起草人)。
(八)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00万元以上能源工程项目的相关设备或系统的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九)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省级新产品2项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申报人员,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申报人员,评委会可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凡不能参加面试答辩者视作自动放弃本次晋升申报。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能源工程包括:电气系统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水能与动力工程、控制工程、电厂化学、油气储运、城市燃气、能源化工、煤化工、新能源、能源安全技术与管理、能源工程管理、能源机械工程、能源环境工程,以及能源开发、生产、转换、输送、应用中的节能、储能等专业。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相应的其他奖项见附件1。
(三)工程技术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可。
(四)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奖项(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奖的省级5A级协会)。
(五)获奖项目的排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六)“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以及项目经理;“专业负责人”是指项目主管或专业主管,在具体项目中承担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七)“大、中工程项目(含设备、设施)”: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总投资额1亿元或独立投资5000万元以上;中型项目是指总投资额5000万元或独立投资2000万元以上。
(八)“专业学术刊物”是指与能源工程相关的国内外学术刊物,其分类见附件2。
(九)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1.浙江省能源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1-2.浙江省能源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件1-1
浙江省能源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序号 |
国家级科技奖 |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
市(厅)级(含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
地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奖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省、部级技术发明奖 |
地级市、厅级技术发明奖 |
3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地级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4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备注: 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
附件1-2
浙江省能源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SCI、EI、ISTP收录期刊 论著、译著(编写者除外) |
B类 |
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入编期刊) 中文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
C类 |
其它正式刊物(国内外) |
附件2
浙江省材料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材料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材料行业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材料技术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材料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材料专业特点和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材料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材料工程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材料及相关行业产品与技术研发、产品生产与检测、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材料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材料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材料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在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材料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材料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不符合上述资历条件规定,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其中一位需为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举荐,或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及材料工程省级5A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至少1项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
1.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位)或二等奖(排名前3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材料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附件1)。
2.主持或为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材料相关领域科研项目,或所开发材料产品与技术解决了国家重大工程、国防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国内外材料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具备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能够解决行业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8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三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得3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位)。
(二)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3位)。
(三)主持或为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材料相关领域科研项目。
(四)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材料开发或工艺技术水平提升等工作,技术水平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五)主持或为主开展材料产品开发及应用,所开发材料属国家各部委发布的新材料重点发展领域,且产品成熟度达到《新材料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GB/T37264-2018)所规定的工程化阶段第4等级以上要求;或所开发材料产品近3年内收入达到所在单位同期总收入10%以上或新增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所开发材料解决了国家重大工程、国防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六)主持或为主开展新材料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实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并有相关许可费收入(排名前3位);或通过单项材料技术成果推广与服务近3年内产生收入达到所在单位同期总收入20%以上,并获得行业内相关企业认可。
(七)担任省(部)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主要负责人(副主任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且任职时间达到1年以上。
(八)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省级新产品2项以上。
第十条 知识产权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一) 编著过与材料及其相关专业有关的科技著作或译著并已正式出版(第1作者)。
(二) 在A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排名前2位或通讯作者),或在B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或在C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以上发表的论文应与申报人员岗位专业工作相关。
(三)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3位),专利须与申报人员从业经历有关,且专利内容应与申报人员岗位专业工作相关。
(四) 取得过其他对解决材料研发或应用关键技术难题,或促进材料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问题解决方案等成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材料专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GB/T 13745-2009)及其最新修订版本规定的材料类专业,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及其最新修订版本所涉及的材料类专业,以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1年第10号公告)及其最新修订版本所涉及的材料专业方向。
(二)材料相关专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资源利用与环保、化工、建筑、轻纺、机械、矿产、五金、交通等领域涉及材料开发及应用的相关理工科类专业。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相应的其他奖项见附件1。
(四)科技奖励的获奖排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相似内容奖励不可累计、就高计算。
(五)国家各部委发布的新材料重点发展领域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六)“主持”是指政府科研项目或企业开发任务的负责人;“为主”是指排名前3位的承担人员(含负责人)或政府科研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七)“专业学术刊物”是指与材料专业相关的国内外学术刊物,其分类见附件2。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1.浙江省材料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2-2.浙江省材料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件2-1
浙江省材料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序号 |
国家级科技奖 |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
市(厅)级(含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
地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奖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省、部级技术发明奖 |
地级市、厅级技术发明奖 |
3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地级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4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备注: 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
附件2-2
浙江省材料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SCI、EI、ISR收录论文 |
B类 |
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入编期刊) 中文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入编期刊 |
C类 |
其它正式刊物(国内外) 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国际会议) |
附件3
浙江省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轻纺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加强轻纺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轻纺行业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轻纺工程技术职称评价制度的公正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轻纺工程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轻纺工程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轻纺工程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获得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评审对象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轻纺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轻纺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轻纺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且符合转评相关条件。
(四)不符合上述资历条件规定,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其中一位需为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举荐,或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及轻纺工程省级5A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取得以下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个协会和每名专家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0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或二等奖(排名前2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轻纺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附件1)。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4.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评审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评审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轻纺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开发或轻纺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四项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推荐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8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三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得3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推荐省政府科技成果奖的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位)。
(二)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三)负责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工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效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五)获得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位)或其他专利5项以上(排名第1位),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为主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2项以上。
(七)为主承担200万元以上行业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科技信息等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果和经济效益(以验收或鉴定材料为准)。
(八)为主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省级新产品2项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著作或论文条件一项以上: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副主编以上)。
(二)在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排名前2位或通讯作者)。
(三)在B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
(四)在C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轻纺工程包括: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烟草制品,皮革制品和制鞋,日化,木材加工制品,造纸和纸制品,家具制造,文教、工艺美术和体育娱乐用品制造,橡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印染,服装服饰,化纤,电池(除蓄电池),家用电力器具,非电力家用器具,照明器具等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专业。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相应的其他奖项见附件1。
(三)“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专业学术刊物”是指与轻纺工程相关的国内外学术刊物,其分类见附件2。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六)“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3-1.浙江省轻纺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3-2.浙江省轻纺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件3-1
浙江省轻纺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序号 |
国家级科技奖 |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
市(厅)级(含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
地级市、厅级自然科学奖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省、部级技术发明奖 |
地级市、厅级技术发明奖 |
3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地级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4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 |
备注: 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
附件3-2
浙江省轻纺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SCI、EI、ISR收录论文 |
B类 |
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入编期刊) 中文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入编期刊 |
C类 |
其它正式刊物(国内外) 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国际会议) |
附件4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石油和化学工业的不断发展,加强石油和化学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石油和化学工业创新发展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石油和化学工程技术专业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特点和我省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石油和化学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石油和化学工程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石油和化学工程类专业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根据本专业工作岗位分生产制造、应用开发和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服务等。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石油和化学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石油和化学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学术诚信,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石油和化学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石油和化学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石油和化学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且符合转评相关条件。
(四)不符合上述资历条件规定,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其中一位需为院士或浙江省特级专家)举荐,或经2位相关领域正高级专家及石油和化学工程省级5A级行业协会举荐,并在近5年内取得以下2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成果(每个协会或专家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
1.获得石油和化学工程领域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0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含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科技奖励)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或二等奖(排名前2位),科技奖项分类见《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附件1)。
2.获得石油和化学工程领域的技术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并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3.主持制定有关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4.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石油和化学工程领域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和重点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者(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全省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一)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省(部)级石油和化学工程或相近专业领域的重点开发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或工程设计工作,项目实施后,技术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评审对象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者(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二)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石油和化学工程或相近专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或工程设计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取得重大技术突破,项目实施后,技术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评审对象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者(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三)现担任省(部)级以上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技术负责人(副主任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
(四)获得石油和化学工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2位),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五)为主编制1项以上国家级石油和化学工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行业规划、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主持编制2项以上省级行业规划或地方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六)在石油和化学工业或相近专业,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或获得省(部)级(含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科技奖励)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8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三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得3项以上市(厅)级(含被授权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科技奖励)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得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
在化工工程设计方面,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行业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行业优秀设计一等奖(排名前4位),或获得2项以上国家级行业优秀设计三等奖(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行业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位)。
(七)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石油和化学工业或相近专业领域投资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标准化、质量检测、科技信息等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并发挥实质性作用,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发表下列基于评审对象的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有实际价值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论著或译著1部以上(副主编以上)。
(二)在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排名前2位或通讯作者)。
(三)在B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
(四)在C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1或通讯作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石油和化学工程包括:石油炼制、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生物化工、高分子化工、材料化工、化学制药、化学工程技术、腐蚀与防腐工程、制冷低温工程、化学热力工程、化工制造管理、化学工程设计、化工技术研发、化工建设管理、化工情报信息及知识产权、化工分析、化工质量管理与标准化、化工产业规划、化工环保技术与管理、化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等专业。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相应的其他奖项见附件1。
(三)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四)“主持”是指课题或项目的组织、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课题或项目排名前3位、或其各专业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项目的投资额可以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时期物价水平变化作出适当调整的判断。
(六)“专业学术刊物”是指与石油和化学工程相关的国内外学术刊物,其分类见附件2。
(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4-1.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4-2.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附件4-1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程科技奖项分类表
序号
|
国家级科技奖 |
省(部)级(含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奖 |
市(厅)级(含省级行业)或相当级别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 |
地市级、厅级自然科学奖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专利金奖 |
地市级、厅级专利金奖 |
3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地市级、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4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含优秀设计奖、侯德榜化工科学技术奖) |
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含优秀设计奖) |
备注: 1.国家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国家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2.省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经省级政府部门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由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科技奖励。(需提供设奖单位被授权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的文件以及被授权批准设立科技奖项文件) |
附件4-2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程学术期刊分类表
A类 |
SCI、EI、ISTP、ISR收录期刊 |
B类 |
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入编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入编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的期刊 |
C类 |
其它正式刊物(具有CN、ISSN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