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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4〕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四条(十四)中的“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64号)和省市关于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加快构建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现就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规划建设优先、路权分配优先、智慧低碳优先、财税扶持优先和体制机制优先,建成国内先进的“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使公共交通成为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支撑和公众基本出行的首选方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以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为延伸的多模式、一体化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心城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公交专用车道设置率达到14%以上,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市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9标台以上,公共交通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90%以上,公共交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二、规划建设优先

  (三)加强公交规划统筹衔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充分衔接,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编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各类专项规划,强化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保障作用。

  (四)确保公交规划落地实施。由市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城市公共交通年度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做好场站项目前期工作的服务协调。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公共交通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有效执法。

  (五)建立公交场站用地储备制度。市、区两级要按照《宁波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指标,确保公交场站用地。通过提早征迁等措施做好公交场站用地储备,缩短场站建设周期。“三改一拆”后的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公交场站建设需求。已建高架路(桥)底层和建筑地下空间,适合建设公交基础设施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

  (六)严格落实场站建设“五同步”。《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由功能区块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和配套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一并建成后移交。轨道交通等项目规划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公共交通换乘场站。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站的公交场站设施原则上由轨道建设单位为主建设。加快常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建设进度,整合资源并逐步取消影响道路交通的路内公交首末站。发改、规划、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审批核查,配建公交场站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其主体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七)解决现有公交场站产权归属。对现状使用的且规划为公交场站用地但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场站,由规划部门完善规划手续,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成为永久性公交场站。对现状使用的但规划不是公交场站用地的场站,由规划部门结合上位规划及实际使用需求,研究更改用地性质为公交场站用地的可行性,对可行的应更改为公交场站用地。

  (八)提高场站土地资源利用。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公交场站,经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费用。其中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鼓励市场主体在满足公共交通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开发,适当提高场站容积率(不低于1.1),允许在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时设置“承担公交场站运营维护责任”等不影响公正、公平的后置条件。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收益用于公交场站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公交场站土地改变性质或用途之后实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以增加国有资本金形式补贴场站企业,增加其融资能力。

  (九)简化优化场站项目审批。市级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的公交场站建设项目要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时效。常规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综合停车场、出租车服务中心等建设项目审批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环境影响评价,优化人防审批手续(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原则上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规划选址的常规公交首末站项目不单独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适度超前、交叉审批”的原则进行模拟审批,实施立项前期会商、初步设计方案会审和施工图联合审查,相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办理有关批复、出具审查意见和相关审批手续。

  三、路权分配优先

  (十)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及高架快速路地面辅道以及城市建成区内路宽50米(含)以上的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当优先考虑公交专用道设置。对单向三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根据道路交通综合运行情况,在确保通行能力前提下,合理设置全时段或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周边道路时,要优先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尚无条件设置的,应采取建筑项目土地退让、道路拓宽改造等建设公交专用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宁波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及相关计划,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力度。到2018年,市区范围新增公交专用道150公里以上,力争建成1至3条快速公交系统(含有轨电车)。

  (十一)建设公交信号优先系统。研究建设公交优先信号系统,科学设置符合路口交通管理实际的公交优先信号方案,确保公交运营车辆优先通行。在有条件的道路交叉口,公交线路布设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对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允许公交车在社会车辆禁行区域通行,部分单行道路允许公交车双向通行。

  (十二)加强公交专用道秩序管理。公交专用道标识系统要清晰,允许机场巴士、校车、客运班车、通勤车等黄牌客车使用。有条件的道路交叉口要设置公交通行的专用转向车道。对占用公交专用道、停靠站点,违规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依法从严查处。

  四、智慧低碳优先

  (十三)实施智能运营调度。加大先进技术应用,建设智能公交数据共享平台、智能公交运营调度系统、智能公交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和智能公交信号优先系统等智慧公交系统,全面提升公交智能化水平,为公交线网布局优化提供支撑,不断改善公交车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智慧公交系统项目优先列入市智慧城市年度实施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0%。

  (十四)鼓励更新车辆装备。要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公交车辆。购置天然气、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要纳入财政技改补助范围,有条件的实行财政全部投入或贷款贴息。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对公交车、出租车加气站建设和运营要给予扶持,建立公交车天然气价格补贴机制。

  五、财税扶持优先

  (十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地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建立来源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在现有财政预算安排的基础上,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公交场站建设资金,视财力可能逐年增加投资力度(市本级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交专用道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

  (十六)完善补贴补偿制度。实行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引入公交激励机制,将公共交通补贴与服务质量、公交经营质量挂钩,科学界定公共交通企业的财政补贴范围和规模。对因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车辆更新和线路收购等增加的投入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补贴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七)扩大收费优惠范围。公交场站建设和改造(含物业开发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行电价优惠,参照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等惠民行业电价标准。

  六、体制机制优先

  (十八)完善公交票价优惠机制。坚持公交低票价政策,完善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推行优质优价。研究实行常规公交换乘优惠、轨道交通一票换乘、老年人免费乘车和错峰出行、现役军人免费乘车等票价政策,增加公交客流,提高换乘比例。加快市民卡公司资源重组,完善技术标准,增强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常规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一卡通”,争取到2016年基本实现全市范围公共交通“一卡通”,与长三角主要城市实现互联互通,并推广应用移动支付系统。

  (十九)提高公交企业融资能力。科学搭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与营运平台,壮大规模实力,改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公交企业的支持,加强合作,提供资金保障和利率优惠。要鼓励公交企业开展与主业相关的经营业务,积极改善财务状况。要支持公交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市内外各类资金参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十)保持公交一线队伍稳定。全面实行公交驾驶岗位享受特繁工种退休待遇。建立一线职工薪酬增长长效机制,使一线职工当年平均工资增幅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幅。

  (二十一)深化公交运行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化、集约化要求,整合各区公交运营主体,加快发展区域专营模式,促进公交行业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建立公交线网调整标准,加快形成以公交快线与干线为主、支线与专线为补充,各层次线网协调发展的公交线网系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指标说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附件

指标说明

  1.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中心城区居民选择公共交通的出行量占机动化出行总量的比例。公共交通出行量包括采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城市轮渡等(不含公共自行车、出租汽车)交通方式的出行量;机动化出行总量是指使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城市轮渡、小汽车、出租汽车、摩托车、通勤班车、公务车、校车等各种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交通工具的出行量。

  2.公共汽车线路网密度:中心城区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的公共汽电车线路网长度。线路网长度是指中心城区范围的建成区内布有公共汽电车线路的道路中心线长度。

  3.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中心城区的建成区内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半径覆盖面积与中心城区的建成区面积之比。

  4.公交专用道设置率:中心城区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长度占公共汽车线路网总长度的比例。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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