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4〕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引导合理有序就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
》 ( 浙政办发〔2014〕57号
)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三级综合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诊疗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转诊流程、健康信息等医疗业务的整合管理为纽带而共同组成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专科医院可根据业务协作需要,加入不同的医联体。通过探索区域医疗协同、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和医保政策调整等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的协调性和连贯性,使居民能就近享受到便捷、优质、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至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率达到70%以上,三级医院普通门诊人次下降10%以上,平均住院日控制在10天以内,区域外转诊率明显下降,初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试点范围
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等中心城区为试点区域,以市李惠利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宁大附属医院、鄞州人民医院为牵头单位,共组建5个医联体。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组织架构
(一)组建和运行模式
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意愿和已存在的业务关系,按照产权归属不变、单位法人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行政隶属不变、投入监管不变的原则,以医疗业务的统筹管理为重点组建医联体。有条件的也可选择更加紧密的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形式组建医联体。
医联体的运行模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牵头医院负责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组成理事会,统筹协调医联体的总体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学科布局、人员培养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理事长由牵头医院的院长担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牵头医院,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应依据本实施意见,科学制定医联体章程。牵头医院要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医疗联合协议书,以管理、技术的对口扶持为主,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章程和协议书应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职责分工
牵头医院:承担医联体理事会及办公室的筹建,负责办公室日常运行;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医联体章程和各项制度;负责组织医联体日常工作例会、工作信息的收集和汇总;承担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技术帮扶、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负责医联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疑难危重疾病患者的会诊、上转接收工作;完成理事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和慢性病管理,开展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治疗;负责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的稳定期和康复期患者的下转接收工作;完成理事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辖区医联体理事会的重要成员,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医联体提供各种政策支持。
四、工作任务
(一)医疗资源统筹管理。医联体内实行门诊科目、住院床位、医务人员等医疗资源统筹管理。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单位的优势专科,结合辖区居民实际需求,依法统筹设置门诊诊疗科目。医联体内所有专家的预约诊疗信息,由牵头医院负责维护并向社会统一发布。鼓励将预约诊疗服务从专家门诊逐步扩大到普通门诊和专科门诊。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实际诊疗地点的相应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适当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自身情况,开设或适当扩大病房规模,无病房的应设立家庭病床,由医联体统一管理,主要收治本辖区需要住院治疗的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
(二)医疗共享平台统筹管理。以市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为支撑,以电子病历和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不断加强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互通,积极组建区域影像诊断中心、心电诊断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用消毒供应中心、云医院等优质资源共享平台,从而满足一体化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强化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指导培训。牵头医院要安排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定期到医联体各成员单位开展查房、坐诊、会诊、讲座等各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定期安排医联体内的基层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行免费进修学习。积极推广学科指南及临床路径,共同遵守统一的诊疗和操作规范,逐步实现疾病的规范化、同质化诊疗。宣传普及简便、有效、价廉的中、西医基层适宜技术,重点是各类慢病防治技术。
(四)基层骨干医师重点培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拔一批综合素质好、临床基础扎实的中青年骨干医师,由医联体牵头医院安排相应专科的副高级以上专家担任导师,负责临床带教工作。一名导师可同时带教多名临床骨干医师,多名导师亦可同时带教一名临床骨干医师,最多均不超过3名。
(五)科学开展双向转诊。按照患者自愿、分级诊治、安全便捷和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原则,制定医联体内的双向转诊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建立规范的会诊、转诊档案。强化基层首诊负责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病人,病情确需转诊的,按规定程序引导、协助患者转诊到上级医院相应专科。鼓励和引导病情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到医联体内的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上级医院要安排相应专家定期查房,指导治疗方案,保障治疗效果。对康复期较长的患者,亦可设立家庭病床,由家庭医生定期上门提供诊疗服务。
(六)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科学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通过签约服务,让辖区居民享受优先预约门诊、提高慢病配药上限、优先建立家庭病床、优先转诊等鼓励
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鼓励医师(含退休医师)在医联体内具有相应诊疗科目的成员单位多点执业,尤其鼓励医师在夜间、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段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点执业。由所在单位分别向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备案、集中办理,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层药物配备政策
医联体应充分考虑各成员单位的诊疗特色和辖区群众的实际需求,从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中,适当增加慢性病、多发病及相关专科药物的配备种类,并在医联体内保持一致。制定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用药种类和药量限制,满足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的配药需求。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联体药物配备目录的审核,强化对各级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医保政策
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机制。适当调整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保住院起付线,调整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医院、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1200元,并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对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经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转诊到综合性(或专科)医院住院的(特殊病种住院除外),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今后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的差距。制定医保相关政策,有效遏制“恶性压床”现象,引导和鼓励患者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为引导患者到基层就诊,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适当调整各级医疗机构的医保年度总额和人头人次比考核指标,具体政策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四)财政投入政策
按照浙江省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相关文件精神,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对医联体发展的助推作用。对牵头组建医联体的市级医院,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商定。纳入医联体的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原财政补助渠道不变。
(五)人才支持政策
鼓励牵头医院的医务人员退休后到医联体的各成员单位继续服务。医务人员在医联体内下级医疗机构的工作经历,计入职称晋升前服务基层工作时间。将优秀医务人员下派基层医疗机构挂职从事管理工作,作为卫生系统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联体试点工作涉及一系列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创新,工作任务重,实施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相关区政府等负责人组成的医联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医联体试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市发改(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联体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医联体试点的财政保障工作,落实补助资金;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绩效工资和医保政策,及时调整医保报销比例和考核指标;市宣传部门要做好医联体试点改革的广泛宣传,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各区政府要保障对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有的财政投入,并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支持医联体试点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医联体试点改革的协调、实施和监管工作,加强对医联体的行业化、属地化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加强考核激励。以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双向转诊人次、区域外转诊率等指标为重点,对各级医疗机构推进医联体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以充分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认真做好医联体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建立“首诊在基层、大病去
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科学就医理念,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此项改革平稳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中心城区医联体一览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
宁波市中心城区医联体一览表
牵头医院
成员单位
市李惠利医院
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东区福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东区白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东区百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东区东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国家高新区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波市颐康医院(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第一医院
市第九人民医院
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北区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月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江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第二医院
海曙区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海曙区望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北区文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宁大附属医院
江北区姚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北区孔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北区白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北区甬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北区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人民医院
鄞州区中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潘火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石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首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