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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价费〔2014〕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3〕268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 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本批复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