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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6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6-01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