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5]4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文中政策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2004〕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23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