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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作如下调整:

  1.删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3号)第二十七条。原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2.停止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升温室龟鳖养殖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30号)。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 湖政办发〔2013〕133号)正文第二段内容修改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和旅游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5号)、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湖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23号)【已被《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25号废止】正文第一段内容修改为:“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强化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