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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京津两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京津两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6-06-16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北京市和天津市就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试运行的基础上,现已具备了互联互通的条件。自2016年6月17日起,京津两市正式启动离境退税互联互通和互认互退,境外旅客在京津两地离境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持相关单据和物品在两地设立退税网点的离境口岸均可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16日
政  策  解  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京津两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离境退税的相关规定,京津两地就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互联互通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为方便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结合实际情况,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在试运行的基础上,京津两地已具备互联互通条件,自2016年6月17日起,境外旅客在京津两地离境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持相关单据和物品在两地设立退税网点的离境口岸均可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三、执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京津两地执行离境退税的互联互通和互认互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