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鲁国土资发〔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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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山东省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山东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包括自验、初验和终验。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按类型分为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四)《山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2]170号);
(五)《山东省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8]69号);
(六)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
(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157号);
(八)《山东省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号)
(九)《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
(十)国家、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十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任务、规划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图册以及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材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具体工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实施。市、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协助省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示范、补助项目和省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示范项目,由县(市、区)组织自验,市组织初验,省负责终验;省级投资的补助项目由县(市、区)组织初验,市负责终验,省进行抽验。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开展竣工自验。自验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向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国家投资的项目和省投资的重点、示范项目组织初验,验收合格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省投资的补助项目组织终验,验收合格的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省竣工验收(含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竣工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意见(正式文)、附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五)不小于1:10000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七)项目财务决算以及决算审查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九条 竣工验收时,应向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书以及项目变更材料;
(六)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施工图;
(七)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八)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九)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监理日志;
(十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项目财务决算以及决算审查报告;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专家库,并予以公示。专家库人员应包括国土整治、财政、农业、水利、工程技术、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在专家库中任意抽选专家,组成验收组,实施竣工验收。验收组专家成员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作虚假报告。验收组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可派员督导。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并接受有关情况质询;
(二)收看项目实施前后有关影像资料;
(三)查阅项目有关材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五)反馈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组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位置、项目预算、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与设计严重不符、权属不清、截留、挪用、坐支、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并向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要及时向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经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共同批复有关市、县(市、区)。
经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验收。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项目计划,并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国家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执行。省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费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