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8〕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台政办发〔2006〕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 6 号) 和《
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 浙人才〔2007〕184号) 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 及要求,通过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考察的办法,确定岗位聘 用人选,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一种用人方式。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 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 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委托,为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服务; 具备命题 资格的还可提供命题服务。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 事业单位,包括编制或经费预算属地管理的在台省部属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应面向社 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在事业单位编制内,并有进人计划,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经事业单位考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审批,可直接聘用:
(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 限任命的人员;
( 三) 博士研究生和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等高 学历人才; 专业对 口、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 龄在 40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原则在 45 周 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和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师; 个别急需 的短缺专业人才;
( 四) 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 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流向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五)符合本条第( 四) 款规定,从外地或县(市、区) 流动到市级事业单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 六) 科级领导职数有空缺的单位,通过竞争上岗形式,可 在各类事业单位间流动;
(七) 专业保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 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 三) 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 职业(执业) 资格及技能等条件;
( 四)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 一)制定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 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进人计划,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 划的内容包括: 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 间、方式等。
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 二)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确定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 间应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性质、 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 招聘办法及程序; 报名 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考试、考察的时间、内容 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 的事项。
( 三) 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 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 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 3 倍, 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 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 四) 考试。考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事业 单位招聘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的短缺专业人员,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招聘专 任教师,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核准后,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组织招聘的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 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 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在考试、体检、考察结束后,须将拟招聘 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考试命题工作须严密组织,命题须委托具备命题资格的机构 实施。
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 特点确定。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 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 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
面试以后,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 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 员。
(五)体检及考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 身体检查。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
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 察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 六) 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 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由组织招聘的部门负责 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 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表》,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 应按《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规定,与受聘人 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被聘用人员凭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 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原户籍在农村的须 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 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 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 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 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 者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 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负责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 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主 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 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 平、公正。
第二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 聘资格的;
(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 程中参与作弊的;
(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 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 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 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 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 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