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全社会土地物权意识,筑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自愿申请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愿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权属,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三)主体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及房屋依法转移时,房地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土地房屋权利主体一致。
三、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应结合农村“三改一拆”、小城镇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率保持在90%以上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到2017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50%以上;2018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2019年底,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做到应发尽发。
(二)主要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对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通过权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完成界址认定并进行测绘,完成土地占用及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调查。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2.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对土地和房屋均未登记的,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土地已经登记房屋没有登记的,或者房屋已经登记土地没有登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土地和房屋已经分别登记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暂时保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变;对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3.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的同时,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结合农村日常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动态更新。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
制定全市工作实施方案和确权若干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意见(报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要及时召开动员会,编印相关调查图表,举办业务培训,启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要结合农村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确权发证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广大农民知晓率和支持率,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
各地根据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土地房屋统一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对调查测绘完毕的村,由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中收集相关批件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受理、联审、公告、处理。处理完毕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将资料上报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登记发证,做到务实高效、便民利民。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各地对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工作进行自查,查遗补缺、提高完善,并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法制、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农林与渔农村委、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为成员的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建立临时工作机构,全力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及时予以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及时予以办理;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及时予以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住建部门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强化经费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违法建筑予以及时查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阶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操作。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要坚持政策导向,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需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房屋,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和新闻媒体,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主动依法保护财产权的意识。各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村,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和上门服务等工作,引导农民主动申请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努力实现“应发尽发”。
该实施方案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