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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2〕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8〕19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规范其收支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109号)、《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金环发〔2012〕12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24日

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规范其收支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和《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金政发〔2012〕109号)、《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金环发〔2012〕1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

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应开设财政专户,用以核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收支情况,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执收管理,具体由市环保局委托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执收。

第七条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市环保局核准出让的储备排污权指标或核定分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开具的《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通知单》,或与排污单位签订的排污权交易合同(协议),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同时,按照规定的标准注明污染物名称、排污数量、应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和缴纳时限等。排污单位应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政府性基金收入”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项。

第九条 市环保局及市排污储备交易中心应督促排污单位严格履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职责,确保应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

(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及排污权交易技术应用研究;

(三)排污权储备资金;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

(五)市财政、环保局确定的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基金支出”款。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包括围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日常管理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支出。

第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执收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市本级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促使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规定范围及标准支出。

第十六条 市财政、环保局要加强对使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补助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管理,按照《金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市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应自觉接受市财政、环保、价格、审计等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收支规范。

第十八条 对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