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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5〕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要求,现就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目标,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台州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 坚持巩固完善、统筹推进。结合台州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现有基础条件,巩固成果,完善机制,补齐短板,统筹推进,增强方法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及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规范其他公共资源拓展项目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完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整合市县交易平台层级,理顺项目交易管办秩序,开展市、县(市)规则清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市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完成和国家、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2016年12月底前,县(市)级平台建立完善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基本实现和上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2017年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整合内容

(一)整合平台层级。县(市、区)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已经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的政府采购中心增挂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牌子,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原运行管理模式暂时保持不变。

(二)整合管办秩序。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在巩固完善市、县(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拓展项目交易平台的同时,理顺有关项目交易管办分离秩序。市、县(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公开出让的事务性工作由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黄岩区、路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切实做好行政监督机构和交易站的管办分离工作。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的其他公共资源拓展项目交易工作由所在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实施,参照政府采购监管模式,明确落实监管部门职能。

(三)整合信息系统。县(市)要及时完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发布、信用查询、专家共享、数据统计、统一认证等服务功能,推动纵向、横向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交易信息除规定的发布渠道外,要统一整合到台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四)整合专家资源。在全省建设统一的工程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基础上,整合专家资源,建立台州市政府采购及相关交易项目类别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完善管理规则。在全国、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及服务管理细则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由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公管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各交易平台要严格执行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规则清理。对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条件、变相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在报省里审核后进行公告,对保留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规则清理长效机制。

五、完善运行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二)强化服务功能。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职责,各分中心人员经费应由财政保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必须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六、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监管机制。县(市)公管办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科室人员力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完善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设置。鉴于市级及多数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和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便于形成工作合力的现状,天台县、仙居县公管办可由当地政府参照市级机构体制设置。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

(二)转变监督方式。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违规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要实行市场禁入。建立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制度,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完善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台州市级建立由市公管办牵头、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立足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现状,及时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二)严格督促落实。县(市、区)政府可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要求的机构编制、电子交易系统建设经费保障等工作。市公管办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