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5%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奖励。
四、本奖励标准适用于文件正式施行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
五、本奖励标准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
)同时废止。
《丽水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调整》政策解读
丽水市区现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自2018年施行以来,政策响应度高,较好地完成了当时棚户区改造50%以上实行货币补偿的阶段性政策要求,极大的促进房屋征收工作。同时,缓解了市区三年城中村改造起步阶段安置房源不足的矛盾。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5部门提出的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的精神,立足丽水市区实际,横向参考其他城市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需作出适当调整。
一、调整背景
一是国家棚改政策的调整,逐步从货币安置引导为实物安置。二是市区安置房源比较充裕。通过三年安置房规划建设,市区增加了大量安置房源,安置房源短缺的局面得到了扭转。近三年政府加快了安置房建设力度,减轻了市区城中村改造起步阶段安置房短缺的压力,缓解了市区多年存在的征收与安置的矛盾。三是高比例的货币补偿导致征收资金支付压力突显。
二、调整内容
将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从30%调整为15%,其他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不变,即征收商业或办公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征收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奖励。
三、其他事项
新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适用于文件正式施行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
本奖励标准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
)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 0578-2251569